法規內容:
一、為便利納稅人房屋典賣、移轉時,按其所有房屋月份繳納房屋稅,特
訂定本要點。
二、房屋典賣、移轉申報契稅時,除因當年房屋稅定期開徵電腦異動截檔
日至七月十五日止外,應辦理即予開徵。但強制執行拍賣移轉者應不
在此限。
三、房屋典賣、移轉,在當月十六日以後者,當期房屋稅至當月止向原所
有權人課徵,在當月十五日以前者,自當月起向承受人課徵。房屋典
賣、移轉日,除下列情形之ㄧ者外,以契約訂定之日為準。但申報人
未於訂定契約之日起三十日內申報契稅者,以申報日為準:
(一)向政府機關標購或領買公產者,以政府機關核發產權移轉證明書之
日為準。
(二)強制執行拍賣之不動產,以執行法院核發權利移轉證書之日為準。
但買受人能證明領取權利移轉證書之日者,以領取日為準。
四、稽徵作業程序及流程:
(一)一般移轉案件:
1.房屋稅經辦人應於宜蘭縣政府財政稅務局(以下簡稱本局)或各
鄉鎮(市)公所契稅經辦人員建檔核稅後,即予開徵當期房屋稅核
稅作業。
2.本局或各鄉鎮(市)公所契稅經辦人員查欠列印房屋稅之查欠紀錄
表後,將查欠情形註記於契稅申報書及契稅繳款書,並於核發契
稅繳款書時,將即予開徵房屋稅繳款書一併交申報人簽收。
3.查有欠繳房屋稅者,應向本局或各鄉鎮(市)公所申請補發繳款書
,連同當期即予開徵房屋稅繳清後,再交由本局或鄉鎮(市)公所
經辦人員查驗無誤後,加蓋欠稅及即予開徵房屋稅已繳納戳記。
4.無欠繳房屋稅者,由地政機關於受理申辦建物移轉登記時,依契
稅繳款書收據上(免稅證明書或同意移轉證明書)所載當期即予
開徵房屋稅金額,查驗申請人所檢附已繳清之即予開徵房屋稅繳
款書正本。
(二)強制執行拍賣案件:
接獲執行法院或行政執行署拍定通知時,房屋稅經辦人員按拍定人
繳款日先予核算房屋稅後,即通報本局法務科轉請執行法院或行政
執行署代為扣繳,於接獲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副本後,再由房屋稅
經辦人員按領取權利移轉證書之日核算即予開徵房屋稅稅額,若有
差額應通報本局法務科向執行法院或行政執行署更正稅額。
五、申辦建物移轉登記:
(一)除強制執行拍賣移轉之案件外,欠繳房屋稅之房屋,在欠稅未繳清
前,不得辦理移轉或設定典權。
(二)已辦保存登記房屋於地政機關受理申辦建物移轉登記時,除查驗契
稅繳款書收據(免稅證明書或同意移轉證明書)、房屋稅欠稅已繳
清戳記及查驗當期已繳清之房屋稅即予開徵繳款書正本後,始得辦
理建物移轉登記。
(三)未辦保存登記房屋俟繳清契稅及房屋稅後,始能辦理納稅人名義變更。
六、本要點自九十六年七月十六日實施,修正時自發布日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