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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宜蘭縣房屋移轉即予開徵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6 年 07 月 02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1 年 06 月 01 日
發文字號: 宜財稅產字第1110112520號函
法規體系: 財政稅務
立法理由:
全文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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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便利納稅人房屋典賣、移轉時,按其所有房屋月份繳納房屋稅,特訂定本要點。
二、房屋典賣、移轉申報契稅時,除因當年房屋稅定期開徵電腦異動截檔日至七月十
    五日止外,應辦理即予開徵。但強制執行拍賣移轉者應不在此限。
三、房屋典賣、移轉,在當月十六日以後者,當期房屋稅至當月止向原所有權人課徵
    ,在當月十五日以前者,自當月起向承受人課徵。房屋典賣、移轉日,除下列情
    形之一者外,以契稅申報日為準:
(一)向政府機關標購或領買公產者,以政府機關核發產權移轉證明書之日為準。
(二)強制執行拍賣之不動產,以執行法院核發權利移轉證書之日為準。但買受人能證
    明領取權利移轉證書之日者,以領取日為準。
    但已辦保存登記之房屋依前項以契稅申報日辦理即予開徵,納稅人認開徵計算不
    符房屋稅條例規定而有異議者,以建物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為準,重新核算原
    所有權人及承受人之房屋稅,並辦理退、補稅事宜。
四、稽徵作業程序及流程:
(一)一般移轉案件:
  1.房屋稅經辦人應於宜蘭縣政府財政稅務局(以下簡稱本局)或各鄉鎮(市)公所契稅
    經辦人員建檔核稅後,即予開徵當期房屋稅核稅作業。
  2.本局或各鄉鎮(市)公所契稅經辦人員查欠列印房屋稅之查欠紀錄表後,將查欠情
    形註記於契稅申報書及契稅繳款書,並於核發契稅繳款書時,將即予開徵房屋稅
    繳款書一併交申報人簽收。
  3.查有欠繳房屋稅者,應向宜蘭縣政府財政稅務局申請補發繳款書,連同當期即予
    開徵房屋稅繳清後,再交由或鄉鎮(市)公所經辦人員查驗無誤後,加蓋欠稅及即
    予開徵房屋稅已繳納戳記。
  4.無欠繳房屋稅者,由地政機關於受理申辦建物移轉登記時,依契稅繳款書收據上
    (免稅證明書或同意移轉證明書)所載當期即予開徵房屋稅金額,查驗申請人所檢
    附已繳清之即予開徵房屋稅繳款書正本。
(二)強制執行拍賣案件:
    接獲執行法院或行政執行署拍定通知時,房屋稅經辦人員按拍定人繳款日先予核
    算房屋稅後,即通報本局法務科轉請執行法院或行政執行署代為扣繳,於接獲不
    動產權利移轉證書副本後,再由房屋稅經辦人員按領取權利移轉證書之日核算即
    予開徵房屋稅稅額,若有差額應通報本局法務科向執行法院或行政執行署更正稅
    額。
五、申辦建物移轉登記:
(一)除強制執行拍賣移轉之案件外,欠繳房屋稅之房屋,在欠稅未繳清前,不得辦理
    移轉或設定典權。
(二)已辦保存登記房屋於地政機關受理申辦建物移轉登記時,除查驗契稅繳款書收據(
    免稅證明書或同意移轉證明書)、房屋稅欠稅已繳清戳記及查驗當期已繳清之房屋
    稅即予開徵繳款書正本後,始得辦理建物移轉登記。
(三)未辦保存登記房屋俟繳清契稅及房屋稅後,始能辦理納稅人名義變更。
 
六、本要點自九十六年七月十六日實施,修正時自發布日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