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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宜蘭縣縣長接見民眾實施要點
民國 96 年 01 月 10 日
法規內容:

一、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貫徹行政革新,提昇為民服務品質,
    瞭解民眾需求,加強與民眾意見溝通,並為其解決問題,達到便民目
    的,特訂定本要點。


二、接見時間:定於每星期一下午二時至五時三十分(冬令時間為五時)
    。


三、接見地點:本府一樓議員連絡室


四、民眾對縣政工作有任何興革建議、舉發違失或陳訴權益維護事項者,
    皆可請求會見縣長。


五、民眾請求會見縣長,可以書面、口頭或電話向本府為民服務中心登記
    (服務電話:九二五一000轉一七九一),受理登記時間為星期一
    至星期五上班時間,並排定時間接見。


六、凡於星期一下班前受理登記者,安排於次一週之接見時間接見;星期
    二至星期五受理登記者,安排於次二週之接見時間接見;依此類推。


七、民眾建議或陳訴事項,應請述明或載明具體事實及真實姓名、住址、
    聯絡電話。


八、同一案件接見之民眾人數以不逾十人為原則。


九、本府各單位對申請會見案件應即速簽註具體處理意見,於二日內退還
    為民服務中心,以便陳送縣長會見時裁示。


十、對陳述事項,縣長以即席答復處理為原則,但涉及法令或需再協調處
    理之事項,得交由相關單位查處並答復申請人。


十一、縣長接見民眾交辦之案件,承辦單位應立即處理,迅速辦結,並將
      辦理情形函復申請人,同時副知本府為民服務中心,以利追蹤。因
      案情複雜無法依限辦結時,得簽陳縣長核准延長,惟應將延期理由
      函知申請人,並副知本府為民服務中心。


十二、為配合縣長接見民眾時間,本府各單位主管每星期一下午應儘量在
      勤,如有差假,請指派副主管及熟悉業務人員代理。


十三、縣長接見民眾案件,由本府為民服務中心負責列管追蹤。


十四、縣長遇重要公務,未能按照原排定時間接見民眾者,本府為民服務
      中心應洽詢,縣長室指定專人代為接見或由服務中心通知更改日期
      。


十五、縣長接見民眾時間之外,民眾需要本府服務事項,得隨時洽本府為
      民服務中心協助處理。


十六、本要點奉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