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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宜蘭縣優良地政士評選及獎勵要點
民國 106 年 07 月 26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表揚協助推動地政業務成績優良之地政
    士,特訂定本要點。


二、宜蘭縣(以下簡稱本縣)地政士符合下列基本資格者,得依本要點規定申
    請獎勵:
(一)領有本縣地政士開業執照,且執業連續滿二年以上;地政士退出共同執
      業,於三十日內自行開業或加入共同執業者,視為連續執業。
(二)二年內無違反地政士法而受行政罰、懲戒處分。
 (三)未因執行業務涉有詐欺、背信、侵占、偽造文書等犯罪行為,於偵查、
      訴訟中或經有罪判決確定者。
(四)最近三年內未經評選為本縣優良之地政士。


三、符合下列獎勵條件之一者,得參選優良地政士:
(一)在本縣代理申請土地登記及複丈等案件,二年度合計達六十件以上,而
      其補正比例未超過百分之五且駁回比例未超過百分之三。
(二)參與地政機關為民服務工作,累計達一百二十小時以上,且服務成績優
      良。
(三)協助解決不動產交易或產權糾紛案,成效顯著。
 (四) 對地政及稅務相關法令或作業程序提出創新、修正或改進意見或對地政
      學術、法規之研究著作,對地政業務具有重大貢獻。
(五)舉發虛偽之土地登記案件,確能防止犯罪行為,保障人民財產權益。
(六)協助政府政策之推行有重大貢獻。


四、符合前點各款條件之一者,得檢具文件向本府或地政士公會提出申請,申
    請方式如下:
(一)自我推薦或由本縣地政士公會、本府地政處、本縣地政事務所及與地政
      士執業有關之機關團體推薦。
(二)各推薦機關團體或自我推薦人應於本府地政處規定期間內,將參選人下
      列文件彙整為資料冊,掛號郵寄或逕送本府地政處,或掃描成電子檔傳
      送至指定信箱,逾期不予受理。郵寄者以郵戳日期為憑。
    1.宜蘭縣優良地政士申請表(格式如附件一)。
    2.參選人同意書(格式如附件二)。
    3.相關具體事蹟之證明文件或資料。
    4.查詢個人刑案資料同意書(格式如附件三)。
    5.以前點第一款規定獲推薦者,應附具參選人代理申請登記或測量案件統
      計表及其明細(格式如附件四、五)。
   前項推薦人數,機關團體推薦以各二人為限;由公會推薦以推薦 公會人數
   百分之二(人數超過五十人以上得進位),為其推薦人數上 限。
(三)推薦表之參選人介紹及推薦理由應具體詳實,未臻具體或證明文件不齊
      全者應予補正,未於期間內補正者,應予退件。


五、評選方式分初評、複評二階段進行,其程序如下:
(一)初評:由本府地政處就推薦資料冊等文件進行書面審查,並將符合基本
      資格及獎勵條件之參選人名單於本府地政處網站公告七天,公告期間如
      經檢舉或異議,並經查證有不符基本資格或獎勵條件屬實者,喪失參選
      資格。
(二)複評:
    1.由本府地政處籌組評選小組負責評選。評選小組置委員七人至九人,除
      召集人由本府地政處處長兼任,其餘委員由本府地政處、地政事務所、
      地政士公會與地政士執業有關機關團體代表及社會公正人士擔任。
    2.評選小組以實地訪查方式進行評審,並依評分表項目評分及加總(評分
      表格式如附件六、七)。
   (1)書面審查占百分之六十。
   (2)實地訪查占百分之四十。
    3.依加總分數高低轉換為序位,並彙整各參選人之序位合計值,由小而大
      排定參選人名次。
    4.參選人序位合計值有二人以上相同時,擇獲得評審委員評定序位第一之
      數量較多者為優先,倘仍相同時,依序類推之。獲獎人數每年度以五人
      為原則。 
    5.參選人經出席委員評分之平均分數未達八十分者,不予獎勵。


六、前點評選結果,由本府地政處簽報縣長核定,並依下列方式獎勵:
(一)頒發獎座或獎狀,於每年地政節或本府公開活動公開表揚,並公告於本
      府、本府地政處及地政事務所網站及發布新聞稿。
(二)受獎人若有符合地政士法第四十二條規定成績特別優異之情事者,擇優
      報請內政部獎勵之。


七、凡執業地政士(含地政士法公布施行前土地登記專業代理人)工作滿三十年
    以上,符合第二點規定,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得向本府申請或由公會推薦,
    經評選小組評定後,頒給資深服務獎七、

八、受獎人有下列情事經查證屬實,本府得撤銷獲獎資格,並追回獎座或獎
    狀:   
(一) 不符基本資格或獎勵條件。
(二) 獲獎後,因違反地政士法受懲罰或懲戒處分。
(三) 因執行業務有詐欺、背信、侵占、偽造文書等犯罪行為經有罪判決確
     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