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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宜蘭縣優良地政士評選及獎勵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6 年 07 月 26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0 年 12 月 06 日
發文字號: 府地籍字第1100199695號函
法規體系: 地政
全文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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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表揚協助推動地政業務成績優良之地政
    士,特訂定本要點。
二、宜蘭縣(以下簡稱本縣)地政士符合下列基本資格者,得依本要點規
    定申請獎勵:
  (一)領有本縣地政士開業執照,且執業連續滿二年以上;地政士退出
    共同執業,於三十日內自行開業或加入共同執業者,視為連續執
    業。
  (二)二年內無違反地政士法而受行政罰、懲戒處分。
  (三)未因執行業務涉有詐欺、背信、侵占、偽造文書等犯罪行為,於
    偵查、訴訟中或經有罪判決確定者。
  (四)最近三年內未經本要點評選為優良地政士。
三、符合下列獎勵條件之一者,得參選優良地政士:
  (一)在本縣代理申請土地登記及複丈等案件,二年度合計達一百件以上,
    無補正、駁回紀錄或二年度合計達一百五十件以上,而
其補正比率未超
    過百分之五且駁回比率未超過百分之三。

  (二)參與地政機關為民服務工作,累計達一百二十小時以上,且服務成績
    優良。

  (三)協助解決不動產交易或產權糾紛案,成效顯著。
  (四)對地政及稅務相關法令或作業程序提出創新、修正或改進意見或對地
    政學術、法規之研究著作,對地政業務具有重大貢獻。

  (五)舉發虛偽之土地登記案件,確能防止犯罪行為,保障人民財產權益。
  (六)協助政府政策之推行有重大貢獻。
四、符合前點各款條件之一者,得向本府或本縣地政士公會提出申請,申請
  方式如下:

  (一)由本縣地政士公會、本府地政處、本縣地政事務所及與地政士執業有
   關之機關團體推薦。

  (二)各推薦機關團體應於本府地政處規定期間內,將參選人下列文件彙整
    為資料冊,掛號郵寄或逕送本府地政處,或掃描成電子
檔傳送至指定信
    箱,逾期不予受理。郵寄者以郵戳日期為憑。

     1.宜蘭縣優良地政士申請表(格式如附件一)。
     2.參選人同意書(格式如附件二)。
     3.查詢個人刑案資料同意書(格式如附件三)。
     4.相關證明文件或資料。
     5.符合前點第一款規定之參選人,應附具參選人代理申請登記或測量案
      件統計表及其明細(格式如附件四、附件五)。

     6.符合前點第二款規定之參選人,應附具參選人服務時數證明。
  (三)推薦表之參選人介紹及推薦理由應具體詳實,未臻具體或證明文件不
    齊全者應予補正,未於期間內補正者,應予退件。

  前項第一款推薦人數,由機關團體推薦者,以各二人為限;由公會推薦者
  ,以推薦公會人數百分之二(人數超過五十人以上得
進位),為其推薦人數
  上限。
五、評選方式分初評、複評二階段進行,其程序如下:
  (一)初評:由本府地政處就推薦資料冊等文件進行書面審查,並將符合基
    本資格及獎勵條件之參選人名單於本府地政處網站公
告七天,公告期間
    如經檢舉或異議,並經查證有不符基本資格
或獎勵條件屬實者,喪失參
    選資格。

  (二)複評:
    1.由本府地政處籌組評選小組負責評選。
    2.評選小組會議應有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會,並依評分
     表項目評分及加總(評分表格式如附件六、附件
七)。
     (1)書面審查占百分之五十。
     (2)實地訪查占百分之三十。
     (3)委員面談意見交換占百分之二十。
    3.依加總分數高低轉換為序位,並彙整各參選人之序位合計值,由小
     而大排定參選人名次。

    4.參選人序位合計值有二人以上相同時,擇獲得評審委員評定序位第
     一之數量較多者為優先,倘仍相同時,依序類推
之。獲獎人數每年
     度以三人為原則。

    5.參選人經出席委員評分之平均分數未達八十分者,不予獎勵。
  前項第二款評選小組置委員七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府地政處處長
  兼任,其餘委員,由本府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地政士公會代表二人。
  (二)地政士執業有關機關團體代表或社會公正人士一人。
  (三)地政業務主管三人。
六、前點評選結果,由本府地政處簽報縣長核定,並依下列方式獎勵:
  (一)頒發獎座或獎狀,於每年地政節或本府公開活動公開表揚,並公告
    於本府、本府地政處及地政事務所網站及發布新聞稿。
  (二)受獎人若有符合地政士法第四十二條規定成績特別優異之情事者,
    擇優報請內政部獎勵之。
七、凡執業地政士(含地政士法公布施行前土地登記專業代理人)工作滿三十
  年以上,符合第二點規定,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得向本府申請或由公會推
  薦,經評選小組評定後,頒給資深服務獎。
八、受獎人有下列情事經查證屬實,本府得撤銷獲獎資格,並追回獎座或
    獎狀:
  (一)不符基本資格或獎勵條件。
  (二)獲獎後,因違反地政士法受懲戒處分。
  (三)因執行業務有詐欺、背信、侵占、偽造文書等犯罪行為經有罪判
        決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