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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宜蘭縣勞工職業災害慰助金發放實施要點
民國 107 年 02 月 05 日
圖表附件:
說  明:
修正「宜蘭縣勞工職業災害慰助金發放實施要點」
法規內容:

一、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使遭遇職業災害死亡之勞工家屬或因
       職業災害受傷害之勞工,獲得慰助,舒緩其災後身心上之困頓,訂定
      本要點。


二、設籍本縣,適用勞動基準法、職業安全衛生法行業工作之勞工,有下
        列情形之一,得依本要點申請慰助金:

     (一)勞工因職業災害死亡者。
     (二)勞工發生職業災害,經治療終止後身體遺存障害,符合勞工保險
                 失能給付標準附表第一等級至第十五等級之永久失能者。

     (三)勞工發生職業災害,同一事件受傷住院合併五天以上者。


三、勞工死亡慰助金申請順位:
     (一)配偶及子女。
     (二)父母。
     (三)祖父母
     (四)孫子女
     (五)兄弟姊妹。
       前項同一順位申請人有二人以上者,應共同出具協議書,協議一人具
       領,並由具領人負責分配之。


四、符合下列各款規定,於發生或認定之日起六個月內,以書面提出申請,逾期不受理。
()死亡者:於職災事故發生死亡之日或因職業災害經治療不治死亡之日。
()失能者:認定失能之日。
()職業傷病者:職災事故發生之日起或經認定為職業病之日。
職業災害事故發生之日無法明確判斷因職業災害或傷病死亡者,其家屬應取得
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職業災害檢查報告書,或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判定屬職業
災害之日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申請。



五、申請人應檢附申請書及下列證明文件提出申請:
     (一)身分證明。

     (二)勞工保險卡影本或有關勞工身分證明。
     (三)事業單位職業災害證明書或其他足以證明職業災害之文件。
     (四)勞工保險局勞工保險職死亡給付、職業災害失能給付(殘廢
         補助)核定函、   或住院證明書正本。

     (五)未重覆申領之切結書。
     (六)領據。
       申領死亡慰問金者,除檢具前項第一款至第六款之文件外,並應檢具
       死亡
勞工除戶戶籍謄本、全體繼承人戶籍謄本、及領款人協議書。


六、本府受理申請後,得派員實地了解,經查證屬實者,發給慰助金,發給標準如下:
(一)死亡者:新臺幣十萬元。

(二)失能者:

第一等級至第五等級者新臺五萬元。

第六等級至第十等新臺幣級三萬元。

第十一等級至第十五等級新臺幣一萬元。

(三)發生職業災害受傷住院,同一事件合併住院五至十天者新臺幣五千元;十天以上者新臺幣一萬元,且同一事實以申請一次為限。

符合前項各款規定者,僅得擇一申請。但已申領慰助金者,得檢附較高慰助項目所需證明文件再次申請,本府經查明屬實後,按較高慰助項目補足與原發給項目之差額。

如同時符合本縣及外縣市之慰助條件者,僅得擇一申請,不得重複申領。



七、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發給慰問金;其已領取者,本府應撤銷原
        發給處分,並通知限期繳還;逾期未繳還者,依法追繳:

      (一)提供不實資料。
      (二)隱匿或拒絕提供所要求之相關資料。
      (三)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領取者。
      (四)違反第六條第三項規定者。


八、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本府年度預算支應

九、本要點未盡事宜,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