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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宜蘭縣毒品危害防制中心設置要點
民國 98 年 01 月 13 日
法規內容:

一、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統合反毒網絡,杜絕毒品危害民眾身
    心健康,特設宜蘭縣毒品危害防制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並訂定
    本要點。


二、本中心設綜合規劃組、轉介服務組、預防宣導組、保護扶助組、犯罪
    偵防組,分別掌理下列事項:
(一)綜合規劃組
      1.擬訂年度毒品防制實施工作計畫及召開會議。
      2.協調聯繫相關毒品防制機關。
      3.辦理毒品防制工作研習與座談。
      4.辦理毒品防制專業人員教育訓練。
      5.防制中心工作列管及追蹤。
(二)轉介服務組
      1.辦理毒癮者轉介至衛生署指定藥癮戒治醫療機構或民間公益、宗
        教戒毒機構實施戒治及輔導。
      2.辦理毒癮、愛滋病篩檢及治療。
      3.電話諮詢服務。
      4.心理輔導。
(三)預防宣導組
      1.校園毒品危害預防宣導。
      2.推廣毒品危害教育宣導。
(四)保護扶助組
      1.規劃戒毒後之家庭重建。
      2.籌劃開發民間團體成立中途之家。
(五)犯罪偵防組
      1.規劃社區毒品危害預防宣導。
      2.推廣毒品危害教育宣導。
      3.危機處理。


三、本中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縣長兼任;副主任委員一人,由秘書長兼
    任;委員九人至十七人除由本府教育處處長、社會處處長、勞工處處
    長、本府警察局局長、本府衛生局局長兼任外,其餘委員得聘請學者
    專家擔任之。
    前項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之;委員因職務關係派兼者,
    依職務異動調整,其繼任人之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為止;其餘委員
    任期內出缺時,由縣長補聘,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本中心置執行祕書一人,由衛生局局長兼任;各組置組長一人,綜合
    規劃組及轉介服務組由本府衛生局局長兼任,預防宣導組由本府教育
    處處長兼任,保護扶助組由社會處處長兼任,犯罪偵防組由本縣警察
    局局長兼任,各組並置組員若干人,負責幕僚作業及本中心各項業務
    聯繫。


四、本中心一年召開二次會議為原則,由主任委員擔任主席,必要時得召
    開臨時會議;主任委員因故不能主持會議時,由副主任委員為會議主
    席,副主任委員因故不能主持時,由委員互推一人擔任主席。


五、本中心召開會議時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經出席委
    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委員應親自
    出席前項會議,各兼任委員如因故未能出席時,應指派代表參與會議
    發言。


六、本中心開會時,得視實際需要,邀請學者專家或有關機關(單位)代
    表列席參與諮詢及審議工作或提出報告。


七、本中心所需經費由本府各組執掌單位編列預算支應。


八、本中心兼任人員及兼任委員均為無給職,聘任之委員或邀請之學者專
    家,得依規定支領出席費或交通費。


九、本要點奉  縣長核定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