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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統合反毒網絡,杜絕毒品危害民眾身心健康,特設宜蘭縣毒品
危害防制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並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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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中心置主任一人,由縣長兼任;副主任兩人,由副縣長及秘書長兼任;執行秘書一人,由衛
生局局長兼任;下設綜合規劃組、醫療服務組、預防宣導組、保護扶助組及犯罪偵防組等五組
,各組置組長一人,綜合規劃組及醫療服務組由衛生局局長兼任,預防宣導組由教育處處長兼
任,保護扶助組由社會處處長兼任,犯罪偵防組由警察局局長兼任,各組並置組員若干人,負
責幕僚作業及本中心各項業務聯繫。各組分別掌理下列事項:
(一)綜合規劃組
1.擬訂年度毒品防制實施工作計畫。
2.召開諮詢委員會議及中心協調、聯繫會議。
3.協調聯繫相關毒品防制機關。
4.防制中心工作列管及追蹤。
5.辦理毒品危害防制志工招募及運用。
6.經費管控運用暨辦理其他行政事務。
(二)醫療服務組
1.辦理毒癮個案醫療戒治服務。
2.辦理毒癮者愛滋篩檢及清潔針具交換計畫。
3.提供毒癮戒治個案個別或團體心理治療。
4.訂定毒癮個案醫療戒治之開案、結案標準及醫療戒治追蹤輔導流程。
5.辦理毒品防制各類醫事服務人員及諮詢輔導相關人員物質濫用防治及替代療法繼續教育訓
練。
6.辦理藥癮戒治機構及替代療法戒治機構輔導訪查。
(三)預防宣導組
1.規劃校園毒品危害預防宣導。
2.規劃特定場所毒品危害預防宣導。
3.推廣暨辦理毒品危害防制教育宣導及研習。
4.校園毒品危害防制資料蒐集及分析。
5.各級預防宣導場次規劃與資料彙總。
6.辦理毒品危害防制青年志工招募及運用。
7.「春暉專案」個案輔導。
(四)保護扶助組
1.規劃戒毒後之家庭重建。
2.輔導民間團體成立中途之家。
3.辦理高風險家庭社區福利及經濟扶助服務。
4.辦理社會福利補助及電話諮詢服務。
5.辦理心理輔導、法律諮詢、危機處理及個案追蹤輔導。
6.辦理就業服務。
7.辦理少年及家庭服務。
(五)犯罪偵防組
1.規劃社區毒品危害預防宣導。
2.辦理警察人員毒品防制教育訓練與工作研習。
3.毒品犯罪資料統計。
4.出監吸毒受刑人治安犯罪人口清查、管理暨失聯個案協尋。
5.追緝毒品犯罪案件暨危機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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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中心設宜蘭縣毒品危害防制諮詢委員會(以下簡稱諮詢委員會),就本中心業務之推動提供
協商及諮詢。
諮詢委員會置召集人一人,由縣長兼任;副召集人二人,由副縣長及秘書長兼任;委員十五人
至二十人除由本府教育處、社會處、勞工處、工商旅遊處、民政處、警察局、衛生局等局處首
長兼任外,其餘委員得聘請學者專家擔任之。
前項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之;委員代表機關(單位)出任者應隨其本職進退,其繼
任人之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為止;其餘委員任期內出缺時,由縣長補聘,其任期至原任期屆
滿之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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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諮詢委員會一年召開二次會議為原則,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召集人因
故不能主持會議時,由副召集人為會議主席,副召集人因故不能主持時,由委員互推一人擔任
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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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諮詢委員會召開會議時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經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
得決議;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委員應親自出席前項會議,因職務關係兼任委員因故未能出席時,應指派代理人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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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諮詢委員會開會時,得視實際需要,邀請學者專家或有關機關(單位)派員列席提供諮詢意見
或提出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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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中心所需經費由本府各組所屬機關(單位)編列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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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中心兼任人員及因職務關係兼任委員均為無給職,聘任之委員及受邀提供諮詢意見之學者專
家得依規定支領出席費或交通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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