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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宜蘭縣政府員工加班費管制要點
民國 103 年 12 月 03 日
法規內容:

一、本府為管制員工加班費之支給,避免浮濫,特訂定本要點。

二、適用對象:本府各單位職員、約聘僱人員及技工、工友。臨時人員依勞動
    基準法規定辦理,不適用本要點。



三、管制審核規定:
(一)各單位所需加班費應在原列預算內支應,不得超過各該單位九十年度加班
    費實支數額之八成,並不得以任何理由請求增列經費,或由他項經費流用
    。
(二)加班費支給以各單位員工在規定上班時間以外,經各單位主管覈實指派延
    長工作者為限,並應於差勤系統完成簽核,其加班起迄時間應有刷卡、簽
    到或其他可資證明之紀錄。
(三)員工加班每人每日以不超過四小時,每月以不超過二十小時為限,加班滿
    一小時始得支領一小時加班費,不同時段加班各未滿一小時者,不得合併
    計支加班費。
(四)經依第二款規定指派加班,以補休為原則,並應在加班後六個月內補休假
    ,以小時為單位,惟仍不得超過前款規定加班時數。
(五)因業務特性或工作性質特殊或為處理重大專案業務,或解決突發困難問題
    ,或搶救重大災難,或為應季節性、週期性工作,需較長時間在規定上班
    時間以外延長工作,得申請專案加班,每人每月以不超過七十小時為上限
    ,如仍不足以因應業務實際需要時得超過七十小時,專案加班均應簽報機
    關首長核准。
(六)簡任以上人員並支領主管職務加給者加班,不另支給加班費,依加班事實
    擇期補休假或獎勵。但因防災、救災等事由進駐本府災害應變中心者,得
    在法定加班費額度內支給加班費,不受上述規定之限制。加班費之計算以
    內政部依「中央災害應變中心作業要點」第九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發布一
    級開設時機之期間為準。
(七)各單位技工、工友得因業務需要採彈性上班,惟應儘量避免加班,其採彈
    性上班之時間,由事務管理單位另行簽報機關首長核准,駕駛人員之加班
    ,亦應從嚴管制。
(八)借調及支援人員如有加班事實,其加班事實認定、核准及查核應由借調及
    被支援機關辦理,至加班費原則應由本職機關支給。但由本職機關支應加
    班費如有困難,得協調改由借調機關及被支援機關支給。
(九)員工加班由各單位主管視業務需要覈實指派,不得浮濫,如有虛報,一經
    查明,按情節輕重嚴予懲處,相關主管應負連帶責任。

 四、支給標準:以每小時為單位,依下列方式計算:
 (一)職員:非主管按月支薪俸、專業加給二項,主管人員及簡任(派)非主
      管人員比照主管職務核給職務加給有案者,另加主管職務加給或比照主
      管職務核給之職務加給三項之總和,除以二四0為每小時支給標準。
 (二)約聘僱人員:按月支單一薪酬除以二四0為每小時支給標準。
 (三)技工、工友:按月支工餉、專業加給及報院核定有案之每月固定經常性
      工作給與之總和,除以二四0為每小時支給標準。
     個人薪俸加給如有異動,自實際生效之日調整。
     第一項第三款人員,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應依勞動基準法規定之標準加
      給之。
 



五、本管制要點未規定者,依行政院函頒之「各機關加班費支給要點」及相關
    規定辦理;本府所屬各級機關及學校得參照本要點或另訂要點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