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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宜蘭縣政府公共工程規劃設計審查作業要點
民國 107 年 03 月 12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提升本府及所屬機關、學校(以下
    簡稱主辦單位)公共工程規劃設計品質,訂定本要點。

二、主辦單位辦理公共工程規劃、設計案,應於決標後二週內依下列
    規定成立規劃設計審查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
   (一)工程或技術服務費概算金額達查核金額五分之ㄧ以上、五
         分之二以下之案件,由主辦單位主管核定成立。
   (二)工程或技術服務費概算金額達查核金額五分之二以上或特
        殊重點工程、涉及決策或跨局處之重要案件,簽請縣長核定
        成立。

三、本小組之任務如下:
(一)協助審查契約各階段成果。
(二)各工作會議召開時,提供主辦單位諮詢。

四、本小組置召集人一人、小組委員五至十人,由外聘學者、專家及本
    府人員擔任之。

五、本小組召集人依下列規定定之:
   (一)第二點第一項第一款之案件,由主辦單位主管擔任。
   (二)第二點第一項第二款之案件,由縣長指派人員擔任。
    召集人因故無法主持審查會議或召開工作會議時,得指派代理人主持。

六、本小組得視不同階段實際審查需要及工程規劃設計性質,調整外聘
    委員成員及人數,規定如下:
   (一)外聘委員人數:
         1.未達第二點第一項第一款之案件,至少聘任三人。
         2.第二點第一項第二款之案件,至少聘任四人。
   (二)外聘委員遴聘資格:
         1.工程會專家、學者建議名單之人員。
         2.曾任或現任中央機關或其所屬(轄)機關、學校之薦任第九職
           等以上主管 (含副主管),且具該採購案相關實務經驗五年(
           含未滿第九職等及 民間機構之年資)以上者。
         3.曾任或現任地方機關或其所屬(轄)機關、學校之薦任第八職
           等以上主 管(含副主管),且具該採購案相關實務經驗五年(
           含未滿第八職等及 民間機構之年資)以上者。
         4.曾任或現任公營事業相當於薦任第九職等以上之主管(含副主
           管),且 具該採購案相關實務經驗五年(含未滿第九職等及民
           間機構之年資)以上者。
         5.具專業證照並執行業務之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且具執行業務
           相關該 採購案實務經驗四年以上者。
         6.其他經工程會核定之專家。
         7.曾任或現任公私立大專院校專任副教授以上,且具該採購案相
           關教學 經驗一年以上者。
         8.曾任或現任公私立大專院校專任助理教授以上,且具該採購案
           相關教 學經驗二年以上者。
         9.曾任或現任合法立案研究機構專職研究員以上,且具該採購案相
           關研究經驗三年以上者。
         10.曾任或現任合法立案研究機構專職副研究員以上,且具該採購案
            相關 研究經驗四年以上者。
         11.具博士學位,且具所學該採購案相關專職實務或研究經驗三年以
            上者。
         12.具碩士學位,且具所學該採購案相關專職實務或研究經驗四年以
            上者。
         13.其他由主辦單位推薦,經機關首長或授權人核准者。

七、本小組之本府及所屬機關委員由召集人在計畫主辦單位、相關單位
    與未來使用(接管)單位中選任之。

八、本小組委員得以書面提供審查意見。



九、本小組委員均為無給職。但外聘委員得支領之費用如下:
   (一)會議出席費:每人每次新臺幣二千五百元為上限,並視會議諮
       詢性質及業務繁簡程度支給。。
   (二)文件書面審查費:
       1.圖說:每二十頁一千元。
       2.報告書:每三十頁一千元。
   (三)交通費:依本府差旅費支出規定。
   前項費用由各審查案件之先期規劃設計經費支應。

十、本小組委員對審查資料應依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保密,並不得擔任
    投標廠商之工作團隊成員或相關顧問。

十一、各階段審查內容,應依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公共工程規劃設
      計成果審查作業建議事項表」內容討論或審查,並依個案情形增
      加或減少項目(如附件)。

十二、工程或技術服務費概算金額為查核金額五分之ㄧ以下之案件,得比
      照本要點辦理。

十三、工程計畫如經上級機關設計完成,並由本府執行,得免依本要點辦
      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