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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宜蘭縣政府公共工程規劃設計審查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9 年 08 月 16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9 年 03 月 17 日
發文字號: 府秘採字第1090043615號 函
法規體系: 通用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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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提升本府及所屬機關、學校(以下簡
    稱主辦單位)公共工程規劃設計品質,妥為訂定合理工期,訂定本要
    點。
二、主辦單位辦理公共工程規劃、設計案,應於決標後二週內依下列規定
    成立規劃設計審查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
    (一)工程或技術服務費概算金額查核金額五分之一以上未達五分之二
        之案件,由主辦單位主管核定成立。
    (二)工程或技術服務費概算金額查核金額五分之二以上或特殊重點工
        程、涉及決策或跨局處之重要案件,簽請機關首長或授權人核定
        成立。
三、本小組之任務如下:
    (一)協助審查契約各階段成果。
    (二)各工作會議召開時,提供主辦單位諮詢。
    (三)參照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所定之公共工程訂定工期參考原則之
        規定,審查規劃設計單位所提工期。
四、本小組置委員五人至十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其餘委員由外聘學者
    、專家及本府人員擔任之。
五、本小組召集人依下列規定定之:
    (一)查核金額五分之一以上未達五分之二之案件,由主辦單位主管擔
        任。
    (二)查核金額五分之二以上之案件,由機關首長或授權人指派人員擔
        任。
    召集人因故無法主持審查會議或召開工作會議時,得指派代理人主持。
六、本小組得視不同階段實際審查需要及工程規劃設計性質,調整外聘委
    員成員及人數,規定如下:
    (一)外聘委員人數:
        1.查核金額五分之二以上未達查核金額之案件,至少聘請二人。
        2.查核金額以上之案件,至少聘請三人。
        3.查核金額五分之一以上未達查核金額五分之二之案件,由主辦
          單位依案件性質視需要遴聘。
   (二)外聘委員遴聘資格:
       1.工程會專家、學者建議名單之人員。
       2.曾任或現任中央機關或其所屬(轄)機關、學校之薦任第九職等以
         上主管(含副主管),且具該採購案相關實務經驗五年(含未滿第
         九職等及民間機構之年資)以上者。
       3.曾任或現任地方機關或其所屬(轄)機關、學校之薦任第八職等以
         上主管(含副主管),且具該採購案相關實務經驗五年(含未滿第八
         職等及民間機構之年資)以上者。
       4.曾任或現任公營事業相當於薦任第九職等以上之主管(含副主管)
         ,且具該採購案相關實務經驗五年(含未滿第九職等及民間機構之
         年資)以上者。
       5.具專業證照並執行業務之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且具執行業務相
         關該採購案實務經驗四年以上者。
       6.其他經工程會核定之專家。
       7.曾任或現任公私立大專院校專任副教授以上,且具該採購案相關教
         學經驗一年以上者。
       8.曾任或現任公私立大專院校專任助理教授以上,且具該採購案相關
         教學經驗二年以上者。
       9.曾任或現任合法立案研究機構專職研究員以上,且具該採購案相關
         研究經驗三年以上者。
       10.曾任或現任合法立案研究機構專職副研究員以上,且具該採購案相
          關研究經驗四年以上者。
       11.具博士學位,且具所學該採購案相關專職實務或研究經驗三年以上
          者。
       12.具碩士學位,且具所學該採購案相關專職實務或研究經驗四年以上
          者。
       13.其他由主辦單位推薦,經機關首長或授權人核准者。
七、本小組之本府及所屬機關委員由召集人在計畫主辦單位、相關單位與
    未來使用(接管)單位中選任之。

八、本小組委員得以書面提供審查意見。

九、本小組委員均為無給職。但外聘委員得支領之費用如下:
    (一)會議出席費:每人每次新臺幣(下同)二千五百元為上限,並視會
        議諮詢性質及業務繁簡程度支給。
    (二)文件書面審查費,依下列各工程規模支領審查費,並以提供審查
        意見者為限。
        1.工程規模未達五千萬之案件,每件一千元。
        2.工程規模五千萬以上未達二億,每件二千元。
        3.工程規模二億以上未達五億,每件三千元。
        4.工程規模五億以上未達十億,每件四千元。
        5.工程規模十億以上未達二十億,每件五千元。
        6.工程規模二十億以上,每件六千元。
    (三)交通費:依本府差旅費支出規定。
    前項第二款採購性質特殊者,文件書面審查費得由主辦單位於每件六
    千元以內審酌,並經簽請機關首長或授權人核定。
十、本小組委員對審查資料應依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保密,並不得擔任投
    標廠商之工作團隊成員或相關顧問。
十一、各階段審查內容,應依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公共工程規劃設計
      成果審查作業建議事項表」內容討論或審查,並依個案情形增加或
      減少項目(如附件)。
十二、工程或技術服務費概算金額為未達查核金額五分之一以下之案件,
      得比照本要點辦理。
十三、工程計畫經上級機關設計完成,並由本府執行者,不適用本要點之
      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