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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宜蘭縣政府辦理列管監察案件作業補充規定
民國 91 年 11 月 28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宜蘭縣政府為加強本府各單位暨各所屬機關辦理監察院所提糾正、函
    請改善及委託調查案件 (以下簡稱監察案件) ,特依據行政院訂頒「
    監察院糾正及調查案件追蹤管制作業注意事項」及行政院研考會「文
    書流程管理手冊」,訂定本補充規定。


二、本府各單位及各所屬機關應運用「監察案件管理資訊系統」追蹤管制
    。


三、監察案件追蹤管制方式如下:
 (一) 收發單位:
      1.本府秘書室收到監察案件時,於「監察案件管理資訊系統」分文
        前應先列印紙本文掛本府總收文號,並加蓋「監察案件管理資訊
        系統成案」章戳後,依照行政院秘書處訂頒「文書流程管理手冊
        」有關規定辦理,並應在公文明顯處加蓋「交付檢核案件」戳記
        ,連同公文送由本府計畫室辦理登記列管後,轉請業務承辦單位
        處理。但本府所屬機關免掛本府總收文號。
      2.接獲業務單位加註「請至監察案件管理資訊系統校稿」之送繕公
        文,本府秘書室應至該系統校稿及上傳檔案。
 (二) 業務單位:
      1.承辦單位接獲加蓋列管章戳之監察案件時,應即依規定內容及期
        限辦理,不得延誤。除依本府公文管理流程辦理外,應依期限將
        答復內容登錄於「監察案件管理資訊系統」,並於送繕公文空白
        處加註「請至監察案件管理資訊系統校稿」,俾利本府秘書室校
        稿及上傳檔案。
      2.承辦單位於「監察案件管理資訊系統」新增 (停用) 承辦人員識
        別碼及通行碼時,請填寫「宜蘭縣各級機關 (單位) 辦理監察案
        件管理資訊系統識別、通行碼申請單」 (如附件一) 逕向本府資
        訊室申請。
 (三) 研考單位:
      1.本府計畫室接獲秘書室加蓋「交付檢核案件」戳記之監察案件,
        應篩檢並加蓋列管或免予列管章戳後,轉請業務單位承辦。
      2.對於逾期限尚未答復者,應即稽催;逾期超過處理時限三十日以
        上未結者,應予個案分析處理;逾期二個月尚未辦結者,應調查
        原因、分析責任、簽報機關首長核處。
 (四) 資訊單位:
      負責本府各單位及所屬機關「監察案件管理資訊系統」使用者組織
      架構設定、維護使用者帳號、規劃使用者所屬系統角色及系統功能
      使用權。


四、案件時效管制:
    1.有規定期限者,依規定期限辦理完成。
    2.未規定期限或屬長期性者,由計畫室視業務情況訂定辦理期限及管
      考週期,業務單位應按管考週期填報辦理情形,陳報縣長核閱。
    3.如因案情複雜且一時無法辦結,業務單位應於限期內將辦理情形及
      未能結案之原因先行登錄「監察案件管理資訊系統」,並向主管機
      關申請展期。
    4.承辦單位對列管案件所應填報之各項辦理情形表,應即按照規定期
      限填報,不得延誤。


五、獎懲規定:
    業務單位未能依辦理期限規定完成者,或未依規定期限填報有關表報
    者,應由本府計畫室催辦,並對嚴重逾限案件繕製「逾期公文延誤情
    形紀錄表」 (如附件二) 送由承辦員申復,若申復無理由者,即簽報
    議處。其逾限倍數之計算及責任之懲處,比照「宜蘭縣政府及所屬各
    機關學校公文管制與考核獎懲實施要點」嚴格辦理。


六、本規定奉縣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