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宜蘭縣政府為加強本府各單位暨各所屬機關辦理監察院所提糾正、函
請改善及委託調查案件 (以下簡稱監察案件) ,特依據行政院訂頒「
監察院糾正及調查案件追蹤管制作業注意事項」及行政院研考會「文
書流程管理手冊」,訂定本補充規定。
二、本府各單位及各所屬機關應運用「監察案件管理資訊系統」追蹤管制
。
三、監察案件追蹤管制方式如下:
(一) 收發單位:
1.本府秘書室收到監察案件時,於「監察案件管理資訊系統」分文
前應先列印紙本文掛本府總收文號,並加蓋「監察案件管理資訊
系統成案」章戳後,依照行政院秘書處訂頒「文書流程管理手冊
」有關規定辦理,並應在公文明顯處加蓋「交付檢核案件」戳記
,連同公文送由本府計畫室辦理登記列管後,轉請業務承辦單位
處理。但本府所屬機關免掛本府總收文號。
2.接獲業務單位加註「請至監察案件管理資訊系統校稿」之送繕公
文,本府秘書室應至該系統校稿及上傳檔案。
(二) 業務單位:
1.承辦單位接獲加蓋列管章戳之監察案件時,應即依規定內容及期
限辦理,不得延誤。除依本府公文管理流程辦理外,應依期限將
答復內容登錄於「監察案件管理資訊系統」,並於送繕公文空白
處加註「請至監察案件管理資訊系統校稿」,俾利本府秘書室校
稿及上傳檔案。
2.承辦單位於「監察案件管理資訊系統」新增 (停用) 承辦人員識
別碼及通行碼時,請填寫「宜蘭縣各級機關 (單位) 辦理監察案
件管理資訊系統識別、通行碼申請單」 (如附件一) 逕向本府資
訊室申請。
(三) 研考單位:
1.本府計畫室接獲秘書室加蓋「交付檢核案件」戳記之監察案件,
應篩檢並加蓋列管或免予列管章戳後,轉請業務單位承辦。
2.對於逾期限尚未答復者,應即稽催;逾期超過處理時限三十日以
上未結者,應予個案分析處理;逾期二個月尚未辦結者,應調查
原因、分析責任、簽報機關首長核處。
(四) 資訊單位:
負責本府各單位及所屬機關「監察案件管理資訊系統」使用者組織
架構設定、維護使用者帳號、規劃使用者所屬系統角色及系統功能
使用權。
四、案件時效管制:
1.有規定期限者,依規定期限辦理完成。
2.未規定期限或屬長期性者,由計畫室視業務情況訂定辦理期限及管
考週期,業務單位應按管考週期填報辦理情形,陳報縣長核閱。
3.如因案情複雜且一時無法辦結,業務單位應於限期內將辦理情形及
未能結案之原因先行登錄「監察案件管理資訊系統」,並向主管機
關申請展期。
4.承辦單位對列管案件所應填報之各項辦理情形表,應即按照規定期
限填報,不得延誤。
五、獎懲規定:
業務單位未能依辦理期限規定完成者,或未依規定期限填報有關表報
者,應由本府計畫室催辦,並對嚴重逾限案件繕製「逾期公文延誤情
形紀錄表」 (如附件二) 送由承辦員申復,若申復無理由者,即簽報
議處。其逾限倍數之計算及責任之懲處,比照「宜蘭縣政府及所屬各
機關學校公文管制與考核獎懲實施要點」嚴格辦理。
六、本規定奉縣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