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為加強本府各單位暨各所屬機關辦理監察院所提糾正、函請改善及委
託調查案件 (以下簡稱監察案件) ,依行政院訂頒「監察院糾正及調
查案件追蹤管制作業注意事項」及行政院國家發展委員會「文書流程
管理作業規範」,訂定本補充規定。 |
|
二、本府各單位及各所屬機關應運用「監察案件管理資訊系統」追蹤管制 。
|
|
三、監察案件追蹤管制方式如下:
(一) 收發單位:
1.本府秘書處收到監察案件時,於「監察案件管理資訊系統」分文
前應先列印紙本文掛本府總收文號,並加蓋「監察案件管理資訊
系統成案」章戳後,依行政院訂頒「文書處理手冊」有關規定辦
理,並應在公文明顯處加蓋「交付檢核案件」戳記,連同公文送
由計畫處辦理登記列管後,轉請業務承辦單位處理。但本府所屬
機關免掛本府總收文號。
2.接獲業務單位加註「請至監察案件管理資訊系統校稿」之送繕公
文,秘書處應至該系統校稿及上傳檔案。
(二) 業務單位:
1.承辦單位接獲加蓋列管章戳之監察案件時,應依規定期限辦理,
不得延誤。除依本府公文管理流程辦理外,應依期限將答復內容登
錄於「監察案件管理資訊系統」,並於送繕公文空白處加註「請至
監察案件管理資訊系統校稿」,俾利秘書處校稿及上傳檔案。
2.承辦單位於「監察案件管理資訊系統」新增 (停用) 承辦人員識別
碼及通行碼時,請填寫「宜蘭縣各級機關 (單位) 辦理監察案件管
理資訊系統識別、通行碼申請單」 (如附件) 逕向本府計畫處資訊
管理科申請。
(三) 管考單位:
1.計畫處接獲秘書處加蓋「交付檢核案件」戳記之監察案件,應篩檢
並加蓋列管或免予列管章戳後,轉請業務單位承辦。
2.逾期尚未答復者,應即稽催;另依監察院糾正及調查案件追蹤管制
作業注意事項,逾二個月以上尚未辦結者,應調查原因、分析責任
,簽報機關首長核處。
(四) 資訊單位:
負責本府各單位及所屬機關「監察案件管理資訊系統」使用者組織
架構設定、維護使用者帳號、規劃使用者所屬系統角色及系統功能使
用權。 |
|
四、案件時效管制:
(一)有規定期限者,依規定期限辦理完畢。
(二)未規定期限者,依監察法第三十條及監察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九條規定,
應於二個月內答復監察院。
(三)如因案情複雜且一時無法辦結,業務單位應於限期內將辦理情形及未能
結案之原因先行登錄「監察案件管理資訊系統」,並向監察院申請展期。
(四)承辦單位對列管案件應填報之各項辦理情形表,應按照規定期限填報,
不得延誤。 |
|
五、獎懲規定:
業務單位未能依限辦畢者,或未依規定期限填報有關報表者,應由計畫處
催辦。其逾限倍數之計算及責任之懲處,比照「宜蘭縣政府及所屬各機關
學校公文管制與考核作業實施要點」辦理。 |
|
六、本規定奉縣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