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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宜蘭縣政府公共工程規劃設計審查作業要點
民國 102 年 06 月 14 日
法規內容:

一、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提升本府各單位暨所屬機關、學校(以下
    簡稱主辦單位)公共工程之規劃設計作業品質,訂定本要點。

二、主辦單位辦理公共工程之規劃、設計案,應於決標後二週內依下列規定成
    立規劃設計審查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
(一)工程或技術服務費概算金額達查核金額五分之ㄧ以上、查核金額五分之二
    以下之案件,由主辦單位主管核定。
(二)工程或技術服務費概算金額達查核金額五分之二以上或經縣長指示之特殊
    重點工程、涉及決策或跨局處之重要案件,簽請縣長核定。

三、本小組之執掌如下:
(一)協助審查契約各階段成果。
(二)各工作會議召開時,提供主辦單位諮詢。

四、本小組置召集人一人、小組委員五至十人,由外聘學者、專家及本府及所
    屬機關人員擔任之。

五、本小組召集人之選任,依下列各項情形定之:
(一)工程或技術服務費概算查核金額五分之二以下之案件,由主辦單位主管擔
    任。
(二)工程或技術服務費概算金額達查核金額五分之二以上,或經縣長指示之特
    殊重點工程、涉及決策或跨局處之重要案件,由縣長指派之人員擔任。
    召集人因故無法主持審查會議或召開工作會議時,得指派代理人主持。

六、本小組得視不同審查階段之實際需要,及工程規劃設計性質調整外聘委員
    成員及人數,相關規定如下:
(一)外聘委員人數:
  1.工程或技術服務費概算金額不足查核金額五分之二之案件,至少聘任三人
    。
  2.工程或技術服務費概算金額達查核金額五分之二以上或特殊重點工程或跨
    局處之重要案件,至少聘任四人。
(二)外聘委員得依下列各款情形調整之:
  1.規劃階段:除依工程性質邀請具相關採購案件經驗之各專業人員參加會議
    審查或諮詢外,並得邀請具其他專長之專業人員或社團代表參加會議,提
    供諮詢。
  2.設計階段:初期應邀請具相關採購案相關經驗之委員參加會議審查、提供
    諮詢;於中後期應邀請具專業證照並執行業務之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或
    經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核定之專家參與會議協助審查或提供諮詢。
  3.預算書、圖審查階段:依工程性質邀請具實務經驗之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
    ,或經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核定之專家參加會議審查。

七、本小組之本府及所屬機關人員由召集人在計畫主辦單位、相關單位與未來
    使用(接管)單位中選任之。

八、本小組委員得以書面提供審查意見。



九、本小組委員均為無給職。但外聘委員得支領之費用如下:
(一)會議出席費:每人每次新台幣二千元。
(二)文件書面審查費:
  1.圖說:每二十頁一千元。
  2.報告書:每三十頁一千元。
(三)交通費:依本府差旅費支出規定。
    前項費用由各審查案件之先期規劃設計經費支應。

十、其他注意事項:
(一)參與案件審查之外聘小組人員,對審查資料應依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保
    密,並不得擔任投標廠商之工作團隊成員或相關顧問。
(二)各階段審查內容,得依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九五○○○三二○四一
    ○號頒布之公共工程規劃設計成果審查作業建議事項表內容討論或審查
    ,並依個案情形增加或減少項目。
(三)工程計畫如經上級機關設計完成,並由本府執行,得免依本辦法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