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第 1 條
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本縣環境保護事項,依宜蘭縣政府組
織自治條例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訂定本規程。
第 2 條
宜蘭縣政府環境保護局(以下簡稱本局)置局長一人,承縣長之命,綜理
局務;置副局長一人,襄助局長處理局務。
第 3 條
本局設下列各科,分別掌理有關事項:
一、綜合計劃科:掌理調查評估、教育宣導、公害糾紛處理、公害稽查、
環境用藥管理及毒性化學物質管理等事項。
二、空氣噪音防制科:掌理空氣污染防制、噪音及振動之管制、熱污染管
理等事項。
三、水污染防治科:掌理土壤污染之防治、飲用水管理、海洋污染防制、
水污染管理等事頂。
四、廢棄物管理科:掌理廢棄物管理規劃、環境衛生管理等事項。
五、設施管理及檢驗科:掌理廢棄物處理場(廠)營運之管理及空氣污染
、水污染、廢棄物、飲用水及其他環境品質檢驗等事項。
六、行政科:掌理文書、印信、研考、出納、採購、財產管理及事務管理
等事項。
第 4 條
本局置秘書、科長、專員、技士、稽查員、科員、技佐、辦事員、書記。
第 5 條
本局設會計科,置科長、科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並兼辦統計事項。
第 6 條
本局設人事科,置科長、科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第 7 條
本局設政風科,置科長、科員,依法辦理政風事項。
第 8 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 9 條
局長請假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副局長代行或代理;副局長因故不能
代行或代理時,由秘書代行或代理;秘書同時不能代行或代理時,依第三
條所列單位主管順序代行或代理之。
第 10 條
本局分層負責明細表,由本局訂定,報請本府核定。
第 11 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