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宜蘭縣政府環境保護局組織規程
公發布日: 民國 0 年 00 月 00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9 年 02 月 06 日
發文字號: 府秘法字第1090017973B號 令
法規體系: 組織
圖表附件:
法規功能按鈕區
第 1 條
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本縣環境保護事項,依宜蘭縣政府組
織自治條例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訂定本規程。
第 2 條
宜蘭縣政府環境保護局(以下簡稱本局)置局長一人,承縣長之命,綜理
局務;置副局長一人,襄助局長處理局務。
第 3 條
本局設下列各科,分別掌理有關事項:
一、綜合計畫科:掌理調查評估、環境影響評估、環境教育及毒性化學物
    質管理等事項。
二、空氣噪音防制科:掌理空氣污染防制、噪音及振動之管制、熱污染管
    理等事項。
三、水污染防治科:掌理土壤污染之防治、飲用水管理、海洋污染防制、
    水污染管理等事項。
四、廢棄物管理科:掌理一般廢棄物管理規劃、環境衛生管理、環境用藥
    管理等事項。
五、設施管理及檢驗科:掌理廢棄物處理場(廠)營運管理、掩埋場、
    事業廢棄物、公民營清除處理機構管理及事業廢水、飲用水水質檢驗
    等事項。
六、稽查科:掌理公害陳情及陳情案件稽查、公害糾紛處理、環境污染案
    件稽查等事項。

七、行政科:掌理文書、印信、研考、出納、採購、財產管理及事務管理
    等事項。
第 4 條
本局置秘書、科長、專員、技士、稽查員、科員、技佐、辦事員、書記。
第 5 條
本局設會計室,置主任、科員、佐理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 6 條
本局設人事室,置主任、科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第 7 條
本局設政風室,置主任、科員,依法辦理政風事項。
第 8 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 9 條
局長請假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副局長代行或代理;副局長因故不能
代行或代理時,由秘書代行或代理;秘書同時不能代行或代理時,依第三
條所列單位主管順序代行或代理之。
第 10 條
本局分層負責明細表,由本局訂定,報請本府核定。
第 11 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本規程修正條文,除另訂施行日期者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