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宜蘭縣政府電話傳真機保密管理要點
民國 91 年 04 月 10 日
法規內容:

一、目的:
    本府為有效管理電話傳真機,確保文書保密及資料傳輸安全,以防止
    機密文件外洩情事發生,特訂定本要點。


二、依據:
 (一) 行政院頒「國家機密保護辦法」。
 (二) 行政院 82.4.7 台八十二秘字第○八六四一號令發布「機關公文傳
      真作業辦法」。
 (三) 台灣省政府政風處 82.3.30  省政三字第○三六四號函。


三、保密作業內容 (作法)
 (一) 各局科室設有傳真機者,應指定專人管理或指派適當人員負責辦理
      公文傳真作業,傳真文件須填具申請單 (登記簿) 經主管人員核准
      ,註明用途及份數,送交管理人員傳送,以備查考。
 (二) 填妥傳真公文登記簿、記載受文者、發文字號、案由、傳送日期、
      時間、頁數及承辦單位 (人) 等。
 (三) 傳真過程,應先撥通受方傳真電話,確認接收者身份後開始傳真,
      傳畢再通話對照傳真頁數無誤,且傳送人、接收人應全程在場,嚴
      禁自動傳送,造成文件誤傳外洩情事。
 (四) 受文單位傳真作業辦理人員收到傳真公文時,應於文面加蓋機關全
      銜之傳真收文章,註明頁數及加蓋騎縫章,并按收文程序辦理。
 (五) 承辦人員對於擬傳真之公文,應於公文原稿適當位置註明,並依規
      定程序陳核,始得傳真。
 (六) 公文簽辦批示意見及非有關公務之文件,或未經核可之資料不得傳
      送,違者視情節輕重予以議處。
 (七) 午休或下班或例假日、國定假日,置放電話傳真機之處所,得視情
      況上鎖,鑰匙指定專人保管。
 (八) 本府設有傳真機之局科室,應由秘書室庶務股列冊管理,並註明型
      號規格、電話號碼及管理人員姓名。


四、傳真機公文之保管、保密及其他未盡事宜,依有關規定辦理。


五、本要點陳奉  縣長核定後實施,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正或補充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