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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的: 本府為有效管理電話傳真機,確保文書保密及資料傳輸安全,以防止機密 文件外洩情事發生,特訂定本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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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依據 (一)國家機密保護法。 (二)國家機密保護法施行細則。 (三)行政院八十二年四月七日台八十二秘字第○八六四一號令發布機關 公文傳真作業辦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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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保密作業內容(作法) (一)各處設有傳真機者,應指定專人管理或指派適當人員負責辦理公文 傳真作業,傳真文件須填具申請單(登記簿)經主管人員核准,註明用 途及份數,送交管理人員傳送,以備查考。 (二)填妥傳真公文登記簿、記載受文者、發文字號、案由、傳送日期、 時間、頁數及承辦單位(人)等。 (三)傳真過程,應先撥通受方傳真電話,確認接收者身份後開始傳真, 傳畢再通話對照傳真頁數無誤,且傳送人、接收人應全程在場,嚴禁 自動傳送,造成文件誤傳外洩情事。 (四)受文單位傳真作業辦理人員收到傳真公文時,應於文面加蓋機關全 銜之傳真收文章,註明頁數及加蓋騎縫章,並按收文程序辦理。 (五)承辦人員對於擬傳真之公文,應於公文原稿適當位置註明,並依規 定程序陳核,始得傳真。 (六)公文簽辦批示意見及非有關公務之文件,或未經核可之資料不得傳 送,違者視情節輕重予以議處。 (七)午休或下班或例假日、國定假日,置放電話傳真機之處所,得視情 況上鎖,鑰匙指定專人保管。 (八)本府設有傳真機之各處,應由秘書處庶務科列冊管理,並註明型號 規格、電話號碼及管理人員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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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傳真機公文之保管、保密及其他未盡事宜,依有關規定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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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要點陳奉縣長核定後實施,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正或補充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