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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宜蘭縣政府電話傳真機保密管理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1 年 04 月 10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105 年 10 月 06 日
發文字號: 府政行字第1050161486號 函
法規體系: 政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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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的:

        本府為有效管理電話傳真機,確保文書保密及資料傳輸安全,以防止機密
        
文件外洩情事發生,特訂定本要點。

二、依據

(一)國家機密保護法。

(二)國家機密保護法施行細則。

(三)行政院八十二年四月七日台八十二秘字第○八六四一號令發布機關

            公文傳真作業辦法。

三、保密作業內容(作法)

(一)各處設有傳真機者,應指定專人管理或指派適當人員負責辦理公文

            傳真作業,傳真文件須填具申請單(登記簿)經主管人員核准,註明用

            途及份數,送交管理人員傳送,以備查考。

(二)填妥傳真公文登記簿、記載受文者、發文字號、案由、傳送日期、

            時間、頁數及承辦單位(人)等。

(三)傳真過程,應先撥通受方傳真電話,確認接收者身份後開始傳真,

            傳畢再通話對照傳真頁數無誤,且傳送人、接收人應全程在場,嚴禁

            自動傳送,造成文件誤傳外洩情事。

(四)受文單位傳真作業辦理人員收到傳真公文時,應於文面加蓋機關全

            銜之傳真收文章,註明頁數及加蓋騎縫章,並按收文程序辦理。

(五)承辦人員對於擬傳真之公文,應於公文原稿適當位置註明,並依規

            定程序陳核,始得傳真。

(六)公文簽辦批示意見及非有關公務之文件,或未經核可之資料不得傳

            送,違者視情節輕重予以議處。

(七)午休或下班或例假日、國定假日,置放電話傳真機之處所,得視情

            況上鎖,鑰匙指定專人保管。

(八)本府設有傳真機之各處,應由秘書處庶務科列冊管理,並註明型號

            規格、電話號碼及管理人員姓名。

四、傳真機公文之保管、保密及其他未盡事宜,依有關規定辦理。

五、本要點陳奉縣長核定後實施,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正或補充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