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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宜蘭縣政府政風督導小組設置要點
民國 89 年 08 月 09 日
法規內容:

一、宜蘭縣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為推動行政革新、建立廉能政府並貫徹
    執行端正政風防制貪污工作,特依據政風機構人員設置條例施行細則
    二條第三項及法務部訂頒「政風督導小組設置要點」規定,設置宜蘭
    縣政府政風督導小組 (以下簡稱本小組) 。


二、本小組任務如左:
 (一) 執行法務部政風督導會報決議事項。
 (二) 審議本府及所屬機關端正政風防制貪污工作實施計畫。
 (三) 擬議本府及所屬機關端正政風防制貪污工作之策劃、督導、考核、
      獎懲。
 (四) 定期評估本府及所屬機關易滋弊端業務,研訂具體防弊措施,並追
      蹤管制檢討執行情形。
 (五) 檢討本府及所屬機關重大政風案件。
 (六) 編纂修訂本府政風法令及政風工作手冊。
 (七) 本府政風法令宣導及政風興革建議之提議。
 (八) 其他有關政風事項之審議。


三、本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主任秘書兼任,委員二十一人,由本府各單
    位主管及所屬一級機關首長 (含警察局、消防局、衛生局、稅捐稽徵
    處、環境保護局及文化局) 派兼之。


四、本小組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政風室主任兼任,承召集人之命綜理
    本小組秘書業務,幹事一至二一人,由本府政風室派員兼任。


五、本小組每四個月至六個月召開會議一次,檢討本機關及所屬機關政風
    工作執行情形,並研擬具體改進措施,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及邀
    請有關人員列席。


六、本小組每半年得針對本府及所屬機關與民眾權益關係密切之業務,邀
    請專家學者、社會人士舉辦政風座談會一次至二次。


七、本小組兼職人員均為無給職。


八、本小組會議由召集人主持,各委員親自出席。


九、本小組所需經費,由本府政風室年度相關預算內支應。


十、本小組行文時,以本府名義行之。


十一、本要點奉  縣長核定後實施,修訂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