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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宜蘭縣政府政風督導小組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0 年 00 月 00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104 年 03 月 03 日
發文字號: 府政預字第1040034411號 函
法規體系: 政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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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推動行政革新、建立廉能政府並貫徹執行端正政風防制貪污工作,特依據政風機構人員設置條例施行細則第二條第三項及法務部訂頒「政風督導小組設置要點」規定,設置宜蘭縣政府政風督導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

  二、本小組任務如下:

(一)執行法務部政風督導會報決議事項。

(二)審議本府及所屬機關端正政風防制貪污工作實施計畫。

(三)擬議本府及所屬機關端正政風防制貪污工作之策劃、督導、考
           核、
獎懲。

(四)定期評估本府及所屬機關易滋弊端業務,研訂具體防弊措施,並
           追
蹤管制檢討執行情形。

(五)檢討本府及所屬機關重大政風案件。

(六)編纂修訂本府政風法令及政風工作手冊。

(七)本府政風法令宣導及政風興革建議之提議。

(八)其他有關政風事項之審議。

  三、本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副縣長兼任,委員二十一人,由本府各單位主管及所屬一級機關首長(含警察局、消防局、衛生局、地方稅務局、環境保護局及文化局)派兼之。

  四、本小組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政風處處長兼任,承召集人之命綜理本小組秘書業務,幹事一至二人,由本府政風處派員兼任。

  五、本小組每年召開會議一次,檢討本機關及所屬機關政風工作執行情形,並研擬具體改進措施,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及邀請有關人員列席。

  六、本小組每年得針對本府及所屬機關與民眾權益關係密切之業務,邀請專家學者、社會人士舉辦政風座談會一次至二次。

 七、本小組兼職人員均為無給職。

 八、本小組會議由召集人主持,各委員應親自出席。

 九、本小組所需經費,由本府政風處年度相關預算內支應。

  十、本小組行文時,以本府名義行之。

 十一、本要點奉縣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