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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推動行政革新、建立廉能政府並貫徹執行端正政風防制貪污工作,特依據政風機構人員設置條例施行細則第二條第三項及法務部訂頒「政風督導小組設置要點」規定,設置宜蘭縣政府政風督導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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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小組任務如下: (一)執行法務部政風督導會報決議事項。 (二)審議本府及所屬機關端正政風防制貪污工作實施計畫。 (三)擬議本府及所屬機關端正政風防制貪污工作之策劃、督導、考 核、獎懲。 (四)定期評估本府及所屬機關易滋弊端業務,研訂具體防弊措施,並 追蹤管制檢討執行情形。 (五)檢討本府及所屬機關重大政風案件。 (六)編纂修訂本府政風法令及政風工作手冊。 (七)本府政風法令宣導及政風興革建議之提議。 (八)其他有關政風事項之審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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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副縣長兼任,委員二十一人,由本府各單位主管及所屬一級機關首長(含警察局、消防局、衛生局、地方稅務局、環境保護局及文化局)派兼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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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小組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政風處處長兼任,承召集人之命綜理本小組秘書業務,幹事一至二人,由本府政風處派員兼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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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小組每年召開會議一次,檢討本機關及所屬機關政風工作執行情形,並研擬具體改進措施,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及邀請有關人員列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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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小組每年得針對本府及所屬機關與民眾權益關係密切之業務,邀請專家學者、社會人士舉辦政風座談會一次至二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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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小組所需經費,由本府政風處年度相關預算內支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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