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目的:為提升本府及所屬機關、學校工友人員素質,加強其服務效能
,兼顧嘉惠弱勢團體,透過慎重選才以落實用才政策,特訂定本要點
。
二、依據:事務管理規則第三章僱用辦理。
三、遴用條件如下:
(一) 基本條件:
1.國民小學以上學校畢業或同等學歷。
2.思想純正、品行端正、無前科等不良紀錄及嗜好。
3.年滿十六歲以上,五十歲以下。
4.經公立醫院體格檢查,身心健康,體力足以勝任所指派之工作者
。
(二) 特殊專長:
1.技術工友除前款之基本條件外,並應具備工作所需之技術專長經
考驗合格,其用人辦法由考核單位另訂之。
2.駕駛人員除前條款之基本條件外,並應具備職業駕駛執照。
3.其他經用人單位認定須具備之專長。
四、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得予優先遴用:
(一) 生活扶助戶中有工作能力者,惟每戶以進用一人為限。
(二) 喪偶、離婚之單親女性,需獨立扶養負擔家計者 (需檢具相關證明
文件) 。
五、遴選委員會: (以下簡稱遴委會)
(一) 遴委會置召集人一人,人選由縣長指派,其餘委員由縣長室、秘書
室、人事室、社會局及用人單位各派員一人,共六人。
(二) 遴委會委員之本人或其配偶、三等親內之血親、姻親,或曾有此關
係者參與遴選時,委員應自行迴避。
六、本要點奉 縣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