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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蘭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8 01:44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宜蘭縣政府計畫處使用戶政資料管理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12 年 06 月 02 日
發文字號: 府計資管字第1120092647號函
法規體系: 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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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宜蘭縣政府計畫處(以下簡稱本處)為規範及保護向戶政單位取得之戶政資料,落實資訊安
    全,防止戶政資料不當使用或洩漏,保障個人隱私,特訂定本要點。
二、適用依據及計畫:
    (一)依據內政部所訂定「國土資訊系統門牌號碼及其位置資料更新維護作業及管理要點」,
        以更新維護各縣市門牌位置資料,並提供民眾於本府地理資訊圖台及內政部地理資訊圖
        資雲整合服務平台,查詢本縣正確門牌座標數值資訊,落實為民服務的目標與資料流通
        加值應用。
    (二)配合內政部補助執行「時空資訊雲落實智慧國土-內政圖資整合應用計畫(105-109年)」
        分項計畫「社會經濟空間統計資料建置、流通及推動計畫」(以下簡稱社經資料庫建置
        計畫)及後續維護,本處每年簽訂宜蘭在地生活MAP圖台維護契約,以確保各界可正常查
        詢圖台上本縣人口空間統計資訊功能及相關服務,並可作為施政規劃輔助及研究使用,
        以提昇政府施政效能、為民服務及資訊公開目標。
三、適用機關及業務範圍:
    (一)申請及持有戶政資料之連結機關為本處;使用戶政資料之機關為本縣各戶政事務所人員
        。
    (二)為辦理門牌作業,本縣各戶政事務所人員為進行門牌位置資料維護及本處執行社經資料
        庫建置計畫後續維護,查詢所得相關資訊僅限於上述2項業務相關作業應用。
    (三)因應門牌作業及社經資料庫建置計畫後續維護等業務需要,透過申請應用戶政資訊連結
        系統,取得戶政相關資料(不含個人資料之門牌位址及異動檔、人口檔),以利更新本府
        門牌位置資料維護管理系統(以下簡稱本府門牌系統)之門牌座標資料及人口空間統計分
        析資料。
    (四)依資通安全管理法、個人資料保護法及本要點等相關規範辦理介接資料之保密及保護,
        以避免個人資料不當使用或外洩,落實資訊安全。
    (五)本處委辦廠商應依資通安全管理法、個人資料保護法及本要點之規定管理、查核與稽核
        作業,使用本戶政資料,包含資料存取、處理、分析及資料維護等事項。
    (六)本處委辦廠商使用戶政相關資料,以進行本府門牌系統資料庫異動更新及人口空間統計
        分析等事項,查詢所得相關資訊僅限於上述2項業務相關作業應用。
四、資料安全管制作業:
    (一)申請及持有戶政資料之連結機關為本處,由承辦人員配合辦理戶政作業之業務需要,協
        助申請應用戶政資訊連結系統之戶政相關資料,以供更新本府門牌系統之門牌位置資料
        及人口空間統計分析資料。
    (二)使用戶政資料之機關為本縣各戶政事務所,由其擔任業務執行人員,查詢或更新相關資
        訊僅限於本府門牌系統業務相關作業應用。
    (三)委辦廠商之擔任人員如有進行本要點相關資料庫異動更新事項,所取得相關資訊權限僅
        限於本項業務相關作業應用。
    (四)資料持有、查詢、使用、保管與銷毀依本要點規定執行,並進行審查。
    (五)本處每年檢視已申請核准之戶政資訊連結作業之使用情形,如已無需求者,應通知資料
        提供機關終止該連結作業。
五、處理資料保密措施:
    (一)使用者應填寫本府門牌系統維護權限異動申請單,並由權責主管核可後,交由管理者配
        賦維護權限,且保留申請簽核紀錄。
    (二)管理者配賦維護權限採分層負責,本處負責本縣各戶政事務所及委辦廠商權限配賦。
    (三)管理者及使用者不得使用非本人之帳號,帳號不得交接予他人,且不得和他人共用。
    (四)本府門牌系統使用者所登入密碼複雜度規範要求,依本府員工入口網登入密碼複雜度規
        定,使用者密碼應妥善保管,避免他人知悉。
    (五)使用者職務異動時,應於職務異動前辦理權限異動申請程序,並於異動前或當日,由管
        理者停止原配賦維護權限。
    (六)管理者職務異動時,應於職務異動前辦理權限異動申請程序,並於異動前或當日,由承
        接之新任管理者於承接業務時停止原配賦管理者權限,並新增新管理者權限。
    (七)委辦廠商具維護戶政資料權限,視為機關使用者,戶政資料之應用,以更新本府門牌系
        統之門牌位置資料,或人口空間統計分析者為限,並遵循機關使用者之同等規範。
    (八)管理者應每年辦理帳號清查,檢視使用者權限,如有閒置、職務調整、離職或退休者帳
        號,應調整其權限,並留存清查之紙本紀錄。
    (九)申請戶政資訊連結作業之承辦人員及單位主管異動時,應於異動後7日內通知資料提供
        機關。
    (十)申請戶政資訊連結作業之承辦人員及單位主管應限於執行特定職務必要範圍內得蒐集、
        處理或利用介接資料,並應符合特定目的。
六、使用資料管制措施:
    (一)檔案傳輸方式為批次取得戶政資料,由本處辦理,並檢核資料完整性;戶政資料禁止攜
        出機關或委辦廠商辦公場所。
    (二)取得資料載入本府門牌系統時,該資料之存取權限為本縣各戶政事務所人員擔任業務執
        行人員,於業務執行期間所取得相關資訊僅限於本項業務相關作業應用。
    (三)資料檔案或資料庫應記錄並保存存取日誌,並訂定保存年限5年,供後續稽核。
七、專責人員辦理安全維護項目:
    (一)申請戶政資訊連結作業之承辦人員辦理的安全維護項目,為監督使用戶政資料之機關及
        委辦廠商是否遵循本要點,並由本處擔任專責人員,辦理資安監控與防護作業。
    (二)專責人員應接受資通安全教育訓練,每年至少接受3小時以上之資通安全專業課程訓練
        或資通安全職能訓練。
八、資料銷毀程序及期限:
    (一)經由網路取得門牌位址及異動戶政資料檔,因需提供民眾查詢本縣門牌座標數值資訊,
        該資料無法銷毀,將留存於本府門牌系統資料庫中。
    (二)經由網路取得人口戶政資料檔,於執行宜蘭在地生活MAP圖台上人口空間統計,於產製
        統計分析資料後,由系統即時刪除,以防範資料被不當存取,並留存刪除紀錄,以供稽
        核備查。
    (三)儲存於可攜式媒體之戶政資料檔,於使用完竣且確認無保存必要,應立即刪除該資料檔
        ,並確認其資料檔無法復原及留存刪除紀錄,以供稽核備查。
九、資料查核及稽核措施:
    (一)本處管理者每月查核本縣各戶政事務所使用本府門牌系統資料庫存取紀錄,每月抽查
        比率至少為2/%,且每月抽查筆數至少10筆,單月抽查總筆數少於10筆者,應全數抽
        查。
    (二)前項查核結果,應保留五年備查,遇有查詢異常現象,應會同政風單位共同調查,並
        作成查核紀錄。
    (三)本處應每半年辦理委辦廠商維護及存取戶政資料之稽核工作,並作成稽核紀錄,至少
        保留5年備查。
    (四)實施稽核作業時,本處應備妥使用者清冊、稽核紀錄及提供相關稽核資料,配合進行
        稽核作業。經發現有異常狀況者,本處需配合提出說明或改善措施。
    (五)如發現本處有阻擋戶政資訊連結相關管理功能,或違反相關管理規定者,得通知本處
        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或情節嚴重無法改善者,將終止或暫停其介接戶政資訊連結作
        業。
    (六)經依前項規定終止或暫停介接戶政資訊連結作業,其情節得改善者,應於完成改善後
        ,始得重新申請介接。
十、資料使用違反規定之責任:
    申請運用戶政資訊連結作業之承辦人員、專責人員及單位主管或其他相關人員違反規定時,
    應負之行政、民事及刑事等責任,包括:
    (一)對於取得資料之處理及利用,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致當事人權益受損者,由申請
        應用戶政資訊連結之本處、持有及使用連結資料之機關共同負完全責任,並應負同法第
        28條之損害賠償責任,與同法第31條國家賠償責任。
    (二)意圖營利或無故洩漏個人資料,或違法及重大不當行為者,依法負民事及個人資料保護
        法之刑事責任,並依公務人員考績法辦理懲處。
    (三)管理者未善盡管理之責,致戶政資料遭不當使用,依公務人員考績法辦理懲處。
    (四)如違反其他法律規定,依其規定追究責任。
    (五)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條規定,受委辦廠商視同委託機關,委辦廠商違反個人資料保護
        法規定,致當事人權益受損者,或意圖營利或無故洩漏個人資料,或違法及重大不當行
        為,應負相關法律責任。
資料來源:宜蘭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