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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獎勵使用本縣利澤垃圾資源回收(焚化)廠焚化再生
粒料於縣內之公共工程,減少天然資源之開採,促進資源循環再利用,進而達成
資源永續再生之目標,特訂定本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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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共工程實際使用焚化再生粒料者發給獎勵金,其支領適用對象如下:
(一)依垃圾焚化廠焚化底渣再利用管理方式,使用本縣利澤垃圾資源回收(焚化)廠焚
化再生粒料之工程主辦機關(構)。
(二)中央及本縣各級行政機關(構)及公營事業機構,實際辦理焚化再生粒料用於公共
工程之規劃、設計、執行、督導查核及協調等業務之編制內職員、聘僱人員、技
工、工友。
(三)實際從事前款業務之其他機關(構)借調、兼任或代理之人員、編制外臨時人員及
契僱人力,得比照適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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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使用焚化再生粒料於公共工程者,每公噸焚化再生粒料之獎勵金以新臺幣二百五
十元為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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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要點之獎勵金由本府環境保護局運用委託底渣再利用處理經費,撙節提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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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獎勵金分為單位獎金及個人獎金,其分配比率如下:
(一)單位獎金:獎勵金額度百分之七十,並運用於推廣焚化再生粒料使用於公共工程
有關用途。
(二)個人獎金:獎勵金額度百分之三十;每人每年獎勵金額,合計不得超過其二個月
之薪資總額。
(三)當年度之個人獎金額度有賸餘者,可流用為單位獎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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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獎勵金績效評估與發給方式如下:
(一)公共工程已確實完成使用焚化再生粒料者,由工程主辦機關(構)按每一工程案分
別列冊載明使用情形,於當年度每半年提報本府環境保護局,經績效評估審核後
,撥付獎勵金。
(二)工程主辦機關(構)應依承辦業務人員之貢獻程度與工作績效,審核發給個人獎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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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第二點之機關(構)、人員已依其他規定支領同性質獎勵金者,不得再依本要點發
給獎勵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