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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蘭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6 22:36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宜蘭縣政府財政稅務局因政府機關興建公共工程施工期間辦理調整房屋地段率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10 年 05 月 05 日
發文字號: 府財稅產字第1100112053號令
法規體系: 財政稅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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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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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宜蘭縣政府財政稅務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辦理因政府機關興建公共工程期間受影響房
    屋地段率調整作業,特訂定本要點。
二、政府機關興建公共工程,施工期間在三個月以上者,依施工單位函送之公共工程施工通
    報表(如附表一)或完工通報表(如附表二),辦理房屋地段率調整作業(以下簡稱地
    段率)。
三、適用調降地段率範圍如下:
(一)公共工程施工路段之兩旁房屋。(如圖例一)
(二)以公共工程施工路段為主要通路之巷、弄房屋。(如圖例二)
(三)道路單側施工者,該側施工道路旁之房屋。(如圖例三)
(四)以單側施工道路為主要通路之巷、弄房屋。(如圖例四)
(五)公共建築工程涉及道路工程者,該道路旁之房屋。(如圖例五)
四、調降地段率期間以施工單位函報之實際施工期間為準,其計算標準如下:
(一)施工期間未達三個月者,不予調降地段率。
(二)施工期間三個月以上未達六個月者,調降地段率六個月。
(三)施工期間六個月以上未達一年者,調降地段率一年。
(四)施工期間一年以上者,依實際施工年月調降地段率,調降期間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
(五)有二個以上不同之公共工程在同一路段施工且施工期間競合時,周邊受影響房屋施工期間
    之計算,以施工單位函報最先開工之公共工程實際開工日及最後完工之公共工程實際完工
    日為準。
(六)公共工程完工日期,以施工單位函報之實際完工日期為準。但公共工程包含地面、地下或
    其他建築工程者,以地面工程完竣為準,並應自調降期滿之次月回復調降前之地段率。
五、調降地段率標準如下:
(一)施工期間三個月以上未達六個月者,公共工程施工路段之兩旁房屋含巷弄,房屋地段率
    調降百分之五。
(二)施工期間六個月以上未達一年者,公共工程施工路段之兩旁房屋含巷弄,房屋地段率調
    降百分之十。
(三)施工期間一年以上者,公共工程施工路段之兩旁房屋含巷弄,房屋地段率調降百分之二
    十。
六、執行調降及回復地段率之作業方式如下:
(一)施工期間在三個月以上者,依施工單位於道路路面工程實際開工及完工後所函送之工程
    施工通報表及工程完工通報表,辦理調整房屋地段率;工程如分段開工、完工者,依施
    工單位逐段函送資料辦理。施工期間因故展延者,應再依施工單位函送展期之工程施工
    通報表,辦理調整房屋地段率。
(二)房屋地段率應自實際開工日期之當月起調降地段率,至核定調降期滿之次月起回復調降
    前之地段率,但房屋稅開徵前二個月內接獲施工單位通報之公共工程通報表,應予專案
    列管,自次年期起調降地段率並遞延至調降期滿為止。
(三)本局接獲施工單位函報之公共工程施工或完工通報表,應即轉送工程所在地房屋稅主管
    單位承辦,指派專人管控作業進度。
(四)房屋稅承辦單位接獲前項公共工程施工或完工通報表,應即派員實地勘查;勘查人員應
    依本要點辦理調降地段率,將調降、回復情形填載「政府機關興建公共工程施工期間房
    屋地段率調整紀錄表」(如附表三),並異動房屋稅主檔及註記房屋稅籍備註,併同通報
    表依序編號裝冊交管制人員列管。
(五)公共工程施工期間,各承辦人員辦理調降或回復地段率時,應通知納稅義務人,如納稅
    義務人提出異議,以現場勘查為準。
(六)公共工程完工日期,以施工單位通報之完工日期為準。但公共工程包含地面、地下或其
    他建築工程者,應派員現場勘查認定後,以地面工程完竣為準。
(七)依據施工單位通報之公共工程施工通報表所載預定完工日期調降地段率,與實際完工日
    期不一致時,以實際完工日期為準,如發生退補稅事宜,應依規定主動辦理。
七、本要點實施前開辦之工程,自實施日起算所餘工期如符合第四點規定,仍有本要點之適
    用。
資料來源:宜蘭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