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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蘭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9 22:02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宜蘭縣政府所屬機關學校工程委託代辦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9 年 11 月 17 日
發文字號: 府建工字第1090190747號函
法規體系: 建設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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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規範所屬各機關學校(以下簡稱洽辦
  機關)委託本府建設處(以下簡稱代辦單位)代辦公共工程(以下簡
  稱工程),特訂定本要點。
二、代辦單位代辦之工程範圍如下:
  (一)採購金額達政府採購法查核金額以上者。
  (二)其他特殊原因報經本府核定者。
三、洽辦機關就工程之設計至施工階段,以全程委託代辦單位代辦為
  原則。
四、洽辦機關委託代辦工程,應與代辦單位簽訂代辦協議書;本府各
  單位委託應簽辦代辦協議文件。
    前項代辦協議書及協議文件格式由本府定之。
五、代辦工程工程管理費之預算全額,由代辦單位動支使用為原則。
    本府秘書處代辦採購代辦費由代辦單位自工程管理費支應。
六、工程移交接管及保固作業階段,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代辦單位應於正式驗收合格移交接管後,將建築執照或建築
    許可文件、驗收合格文件副本、工程維護使用手冊及竣工圖
    說等相關資料,送洽辦機關收存續辦。
  (二)工程於正式接管後之保固期限內,如發現有屬工程契約保固
    範圍之瑕疵,由接管單位主動辦理會勘,並通知代辦單位,
    後續由代辦單位督導該廠商依契約檢修完成,並副知洽辦機
    關;如因使用、管理或保養不當而發生不屬廠商保固責任之
    瑕疵損害,則由洽辦機關自行處理。代辦單位於退還保固保
    證金前,應先徵得洽辦機關之同意。
  (三)代辦工程完工驗收後,洽辦機關如有原委託代辦協議文件約
    定以外之其他需求,應由洽辦機關自行辦理或另案委託代辦
    。
七、本府各單位經首長核可由代辦單位代辦工程者,準用本要點之規
  定。
資料來源:宜蘭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