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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蘭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8 06:51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宜蘭縣推展家庭教育獎勵辦法
公發布日: 民國 109 年 09 月 01 日
發文字號: 府秘法字第1090143669B號
法規體系: 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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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本辦法依家庭教育法第十九條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執行機關為宜蘭
縣家庭教育中心。

第三條
本辦法之獎勵對象如下:
一、與家庭教育有關之機關(構)。
二、宜蘭縣轄內各級學校。
三、與家庭教育有關之法人或團體。
第四條
前條獎勵對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於每年六月三十日前檢具推
展家庭教育工作績優評選表(如附表)及證明文件、資料,向宜蘭縣
家庭教育中心申請獎勵:
一、推廣親職教育、婚姻教育、性別教育等各類家庭教育活動,並
    有卓越績效。
二、推動宜蘭縣轄內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在正式課程外,實施四小時
    以上家庭教育課程及活動,並有卓越績效。
三、對優先接受家庭教育服務對象,辦理家庭教育措施,並有卓越
    績效。
四、提供宜蘭縣轄內高級中等以下學校重大違規事件之學生家長、
    監護人或實際照顧學生之人家庭教育諮商、輔導或訪視等服務
    ,並有卓越績效。
五、研發各類家庭教育課程或培訓教材,並有卓越績效。
六、運用並結合社會資源推動家庭教育工作,落實終身學習之發展
    ,並有卓越績效。
前項各款申請獎勵事由,以前一年五月一日至當年四月三十日間發
生者為限。
 
第五條
申請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受理:
一、逾前條第一項所定期限,始提出申請。
二、申請文件、資料有欠缺,經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
三、申請獎勵事由不符合前條第二項規定。
四、曾於近三年內依本辦法接受獎勵者,就同一事由提出申請。
第六條
本府應邀請專家、學者、有關機關代表及社會公正人士或團體組成
評選小組,評選申請案件,並得邀請申請獎勵者列席說明。
第七條
申請案件經評選小組評選為優良者,本府應公開表揚,並頒發禮券
二千元;其名額每年以五名為限。
第八條
本辦法所需經費,由宜蘭縣家庭教育中心相關經費項下支應。
第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資料來源:宜蘭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