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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蘭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9 19:37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宜蘭縣都市計畫開發回饋及代金審議組織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9 年 04 月 14 日
發文字號: 府建都字第1090059530號令
法規體系: 建設
立法理由: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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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使宜蘭縣(以下簡稱本縣)各都市計畫回饋比例原則一致性及市價查估公平合
  理性,依各級都市計畫委員會組織規程第十三條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本縣都市計畫區內土地變更之回饋條件,其他法令已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三、本縣各土地使用分區及公共設施用地變更回饋比例詳附表一。
  前項回饋比例以回饋公共設施用地方式為原則,其回饋位置及各變更回饋比例
  應經各級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通過。
  第一項回饋比例各級都市計畫委員會得參酌各都市計畫區之都市機能、人口
    成長、公共設施劃設、開闢情形、都市計畫發布實施時間點,以及個案合法
  建築等情事,依第一項附表一之標準酌予調整。
  第一項未規定之土地使用分區或用地之變更回饋比例,依各該都市計畫或各
  目的事業中央主管機關訂定之該設置管理辦法、審核要點或審議規範等相關
  規定辦理;無相關規定可依循者,由本縣都市計畫委員會視實際情況審決。
四、申請人申請折繳代金,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詳附表二)。
  (二)近三個月內申請之土地登記簿謄本及地籍圖謄本。
  (三)近三個月內申請之土地使用分區證明。
  (四)三家估價報告書。
  (五)其他應檢具文件。
五、估價方式應以申請折繳代金之整筆地號土地為單元。
  前項估價應以變更後分區之市價為準。
六、申請人所附估價報告書價格日期介於前年九月二日至當年三月一日之間者,應
  於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完成繳納代金;估價報告書價格日期介於當年三月二
  日至當年九月一日之間者,應於翌年六月三十日前完成繳納代金。
  三家估價報告書價格日期應一致。
  申請人未於第一項規定期間內完成繳納代金者,其所附估價報告書失其效
  力。
七、本縣都市計畫委員會設回饋代金審查專案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評定都市
  計畫土地變更回饋代金之市價金額及其合理性。
八、本小組置委員七人至九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一人為副召集人,由縣長就宜
  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建設處處長、地政處處長、財政稅務局局長三人中指
  派二人兼任,其餘委員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不動產估價師三至五人。
  (二)地政專家學者一人。
  (三)未兼任召集人、副召集人之建設處處長、地政處處長或財政稅務局局長。
  本小組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之。委員於任期內因故出缺時,得補
  聘(派)之,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為止。但本府派兼之委員,應隨其本職進退。
九、本小組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並為會議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召集
  人代理之;副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擔任主席。
  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但本府派兼之委員未能親自出席時,得指派代表代理出
  席,並列入出席人數,參與會議發言及表決。
  本小組會議應有過半數以上委員出席,始得開會。
十、本小組開會時,得通知估價報告書之簽證不動產估價師及有關機關派員列席,
  並得邀請申請人於會議中陳述意見。不動產估價師及申請人應於說明後離席。
  本小組開會時,依宜蘭縣政府辦理國土計畫及都市計畫審議會議會場管理要點
  之規定,維護會場秩序。
十一、本小組作成估價報告書應予修正之決議者,申請人應於會議結束後一個月內
   完成修正;修正後估價報告書送達本府之日,逾第六點第一項繳納期限者
   ,應予退回,重新辦理查估。
十二、本小組委員對具有利害關係之議案,應自行迴避,並對會議內容有保守秘密
   之義務。
十三、本小組委員及工作人員均為無給職。但外聘委員及列席之專家、學者得依中
   央政府各機關學校出席費及稿費支給要點之規定,支領出席費、審查費及交
   通費。
十四、申請案件受理及審議之流程詳附圖。
資料來源:宜蘭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