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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蘭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8 15:04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宜蘭縣家庭教育諮詢委員會設置辦法
公發布日: 民國 109 年 02 月 09 日
發文字號: 府秘法字第1090026752B號 令
法規體系: 教育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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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推展家庭教育,特依家庭教育法第六條第
二項規定,設置宜蘭縣家庭教育諮詢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提供有關家庭教育政策及法規興革之意見。
二、協調、督導及考核有關機關、團體推展家庭教育之事項。
三、研訂實施家庭教育措施之發展方向。
四、提供家庭教育推展策略、方案、計畫等事項之意見。
五、提供家庭教育課程、教材、活動之規劃、研發等事項之意見。
六、提供推展家庭教育機構提高服務效能事項之意見。
七、其他有關推展家庭教育之諮詢事項。
第三條
本會置委員十三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縣長兼任,一人為副主任委
員,由本府教育處處長兼任,其餘委員由縣長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本府所屬機關(單位)之主管。
二、推展家庭教育之機構、團體代表。
三、教育學者專家。
前項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之。委員於任期內因故出缺時,得補聘
(派)之,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為止。
第一項學者專家、機構、團體代表,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之二分之一;任一性
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
第四條
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宜蘭縣家庭教育中心主任兼任,承主任委員之命
,處理會務;置工作人員若干人,由宜蘭縣家庭教育中心承辦人員兼任之
第五條
本會以每年召開一次會議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前項會議以主任委員為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主任委員代
理之。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均不能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為主席

本會會議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出席始得開會;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
決議;可否同數時,由主席裁決之。
第六條
本會委員均為無給職。但外聘委員出席會議時,得依規定支領出席費及交通費。
 
第七條
本會召開會議,討論下列相關議題時,得邀請教育、文化、衛政、社政、
戶政、民政、農政、消防、警政、勞工、新聞、環保、原住民事務所等相
關單位(機關)派員出席:
一、規劃及推展各項家庭教育。
二、結合社區資源,推展家庭教育。
三、提供家庭教育諮詢與服務。
四、召募、培訓及考核志願工作人員。
五、推展其他有關家庭教育事項。
第八條
本會決議事項,以本府名義函請有關機關(構)、團體辦理。
第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資料來源:宜蘭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