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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政風機構人員設置管理條例第五條第三項及政風機
構人員設置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十三條第二款規定事項,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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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未設政風機構之機關、學校及鄉鎮市公所為執行機關單位政風工作,並協助本府推動相
關政風業務,應遴派品德端正、具服務熱忱及操守廉潔之適當人員,負責兼辦政風業務
。
前項人員於經機關、學校及鄉鎮市公所指派後,應即陳報本府備查;異動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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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兼辦政風業務人員,應承機關、學校及鄉鎮市公所等首(校)長之命及本府之指導,並依
附表之分工明細,辦理下列事項:
(一)受理受贈財物、飲宴應酬、請託關說及其他涉及廉政倫理事件之知會、登錄、諮詢
及通報事項。
(二)機關公務機密維護、安全維護之宣導、通報及其他配合事項。
(三)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及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之諮詢、宣導及通報。
(四)廉政宣導事項。
(五)接獲司法(警察)機關調卷、搜索或約詢、傳喚、拘提所屬人員等刑事偵查作為之通
報作業。
(六)本府政風處或首長指示辦理之有關政風事項。
兼辦政風業務人員辦理前項各款兼辦業務時,應分別適用各該業務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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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為利推展機關政風預防工作,避免因執行公務過程中發生疏漏,致影響機關聲譽等情事
,兼辦政風業務人員應配合參加相關講習、訓練或座談等,以增進兼辦政風業務人員間
之聯繫,並強化廉政素養及增進專業知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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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兼辦政風業務人員對於各項兼辦業務主動積極認真負責者,由本府政風處於年終統一檢
討後,函請各該機關、學校依權責辦理獎勵。
兼辦政風業務人員因執行兼辦政風業務,有特殊功蹟者,得專案簽報敘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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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兼辦政風業務人員如涉貪瀆不法或品德、言行不檢,經查證屬實者,除視情節依相關規
定懲處外,應立即撤換,免兼辦政風業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