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
宜蘭縣政府(以下稱本府)為規劃全縣植栽、綠美化景觀、推動全縣森林化、整合全縣樹木資
源維護管理、苗圃經營、林政管理、造林撫育、列管保護樹木等事項,特依地方行政機關組
織準則第三條第二項及本府組織自治條例第十二條規定,訂定本規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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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
宜蘭縣樹藝景觀所(以下簡稱本所)置所長一人,承縣長之命,兼受本府農業處之指揮監督
,綜理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 |
第三條 |
本所設下列各股,分別掌理有關事項:
一、樹藝股:掌理全縣植栽綠美化規劃、設計及施工維護等樹木景觀推動、保護樹木業務
、樹種推廣、輔導及行銷等事項。
二、林務股:掌理各項造林、林產物處分、林政管理、森林防護、苗圃經營、社區配苗等
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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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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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
本所置會計員,由本府主計處派員兼任,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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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
本所置人事管理員,由本府人事處派員兼任,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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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
第八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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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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