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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利稽查人員依法執行職務,保障人
民財產權益,提高工作效能,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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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注意事項所稱稽查人員指依法規負有發現、取締或調查違規事實之
人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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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稽查應行注意事項:
(一)稽查前:
1.瞭解行政調查權限,稽查時如遇急迫危險等狀況,得尋求警
察或相關單位協助。
2.瞭解違規事實認定之法定構成要件:即受處分人應遵守之行
政法上作為或不作為義務。
3.瞭解裁罰類型:如罰鍰、限期改善、停工、停業、斷水斷電等
裁罰類型。
(二)稽查中:
1.注意稽查態度:應配帶名牌,態度和藹親切。
2.注意違規證據蒐集:筆錄應宣讀並請當事人確認後簽名、拍
照存證、建立查封清冊等保全手段。
3.拒絕稽查有使用暴力或非理性行為者,先行蒐證,並於請示
主管或告知政風單位後,決定是否依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條妨
害公務執行及職務強制罪移送司法單位偵辦。
(三)稽查後:
1.取得違規事證後,非有明確之反證,不得僅憑當事人之陳
述,即推翻原有認定結果,同時應依行政罰法第二十七條於
裁罰時效內完成裁罰。故意逾期裁罰或未裁罰者,將遭刑法
第一百三十一條公務員圖利罪控訴。
2.違規行為人受罰後,如提起行政救濟者,承辦人員應依訴願
法第五十八條或其他法定程序重新審查原處分是否有違法或
不當,如有違法或不當,應依法撤銷原處分;如無違法或不
當,應於法定期限內檢卷答辯。
3.原處分如經訴願或行政法院決定撤銷,另為適法處分者,應
依決定意旨,重為適法處分,以維護本府與當事人之權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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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稽查人員執行過程中如遇有受贈財物、飲宴應酬、請託關說或其他有
關廉政倫理事件,應依行政院「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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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稽查人員發現下列事項,應以書面陳報執行主管單位研議改進:
(一)現行法令制度有執行困難等缺失,且易導致民眾怨言或紛爭
者。
(二)稽查項目範疇不明確或採證有欠允當者。
(三)稽查作業亟須他機關協助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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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辦理稽查業務之機關(單位)得依業務性質製作稽查調查表(紀
錄),以利稽查人員明瞭採證項目與調查範疇,同時釐清待證事實
與法定構成要件之關係,確保行政作為合法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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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辦理稽查業務之機關(單位)如依專業法規有特別稽查程序規定
者,依其特別規定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