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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蘭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9 22:29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宜蘭縣災害防救辦公室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8 年 02 月 14 日
發文字號: 府消減字第1080001971號 函
法規體系: 消防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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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執行災害防救會報事務,依災害防救
    法第九條第二項規定,設宜蘭縣災害防救辦公室(以下簡稱本辦公室)
    ,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辦公室之任務如下:
(一)執行災害防救會報事務。
(二)辦理災害防救會報結合民防及全民防衛動員準備體系,實施相關災
      害整備及應變事項。
(三)督導與審查地區災害防救計畫之修訂相關事宜。
(四)協助各機關災害整備、應變、復原作業之標準作業流程之規劃。
(五)本府災害防救相關法規之研擬與修正建議。
(六)本府災害防救業務之協調及整合。
(七)配合行政院災害防救辦公室辦理災害預警、監測、通報及決策系統
      之推動。
(八)平時安全與重大災害防救應變訓練之規劃及防災教育宣導之督導。
(九)緊急應變體系之建立與檢討。
(十)防救災資源物資整備與管理之規劃及督導。
(十一)災後調查與復原策略之規劃及督導。
(十二)辦理行政院災害防救辦公室年度災害防救業務訪評。
(十三)辦理行政院災害防救辦公室及中央災害防救委員會交辦事項。
(十四)其他有關減災、整備、應變、災後復原重建等災害防救事項之
        協調、整合、規劃及督導。
三、本辦公室置主任一人,由副縣長兼任,承縣長之命,綜理事務,指揮
    、監督所屬人員;副主任一人,由秘書長兼任,襄助主任處理事務;
    執行秘書二人,由水利資源處處長及消防局局長兼任,執行本辦公室
    事務。
四、本辦公室設減災規劃組、整備應變組、調查復原組及管考資通組等四
    組。
    本辦公室置組長及組員,由本府各相關機關調用業務專責人員或約聘
    人員擔任。
五、本辦公室主任應定期邀集相關機關專責人員召開工作會議,必要時得
    召開臨時會,協助重要防救災政策及本府所屬各相關機關工作進度之
    審查。
六、本辦公室所需經費由本府編列預算支應。
七、本辦公室人事、會計、庶務及採購等行政事務,由本府消防局派員兼
    辦。
八、本辦公室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給相關費用。
資料來源:宜蘭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