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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蘭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30 00:27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宜蘭縣南澳鄉碧候溫泉營運管理協調委員會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7 年 06 月 05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1 年 05 月 17 日
發文字號: 府民原字第1110002701號函
法規體系: 民政
立法理由:
全文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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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推動碧候溫泉營運管理,建立溫泉資源永續利用的
    觀念,特設宜蘭縣南澳鄉碧候溫泉營運管理協調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並訂定
    本要點。
二、本會任務如下:
    (一)碧候溫泉營運管理業務提供諮詢及建議。
    (二)建立政府與部落溝通協調平臺。
三、本會置委員十三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府秘書長兼任;一人為副召集人,
    由本府民政處長兼任;其餘委員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原住民族委員會一人。
    (二)本府工商旅遊處及宜蘭縣原住民事務所各一人。
    (三)縣議員(南澳選區)、南澳鄉公所各一人、南澳鄉民代表會二人。
    (四)碧候部落會議主席及碧候村村長。
    (五)碧候部落耆老二人。
    前項成員因職務關係或機關派兼者,依其職務異動或機關指派調整之。
    第一項委員單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一。
四、本會每半年召開會議一次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會議由召集人主持,召
  集人因故不能主持會議時,由副召集人為會議主席。
五、會議時應有出席委員過半數始得開議,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可否同
  數時,取決於主席。
  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因職務兼任委員因故未能出席時,得指派代理人出席。
六、本會開會時,得視實際需要,邀請學者、專家或有關機關(單位)派員列席提供諮
  詢意見。
七、本會委員均為無給職。但受邀提供諮詢意見之學者、專家得依規定支領出席費或交
  通費。
八、本會所需經費由本府原住民事務所相關預算下支應。
資料來源:宜蘭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