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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蘭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6 19:35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宜蘭縣政府新住民事務委員會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6 年 08 月 23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0 年 03 月 30 日
發文字號: 府民族字第1100052334號函
法規體系: 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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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推動新住民事務發展,協調整
    合縣內資源,以落實辦理新住民照顧服務措施等相關事宜,特
    設置宜蘭縣政府新住民事務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並訂定
    本要點。
 
二、本會重點工作項目如下:
   (一)本縣新住民生活適應輔導。
   (二)本縣新住民醫療生育保健。
   (三)本縣新住民保障就業權益。
   (四)本縣新住民提昇教育文化。
   (五)本縣新住民協助子女教養。
    (六)本縣新住民人身安全保護。
    (七)本縣新住民健全法令制度。
   (八)本縣新住民落實觀念宣導。
   (九)其他有關事務之督導或諮詢。
 
三、本會置委員十七人至二十人,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縣長兼任;一人為副召集人,由秘書
    長兼任;其餘委員由縣長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本府業務相關單位:民政處、社會處、教育處、勞工處、
        秘書處、衛生局、警察局、文化局、工商旅遊處等局(處
        )長。
    (二)本縣新住民、新住民團體代表或熱心新住民事務發展人士
        四至六人。
   (三)專家學者二人至三人。
 
四、本會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之。但代表機關(團體)
    出任者,應隨其本職進退。任期內出缺時,得予補聘(派)之
    ,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五、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綜理會務推動,由本府新住民業務單位
    科長兼任,並置幹事一人,辦理本會行政工作,由本府新住民
    業務單位人員兼任。
 
六、本會每半年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均由召集
    人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代理,副召
    集人亦不能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代理主席。
    本會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但本府機關(單位)代表兼任之委員
    不能出席會議時,得以書面委任代理人出席。
 
七、本會開會時得視需要邀請其他新住民代表、相關機關(單位)
    、專家學者及民間團體列席提供諮詢。
 
八、本會兼任委員均為無給職。但專家學者及民間團體代表得依規
    定支給出席費及交通費。
    本會開會所需經費,由本府民政處相關預算下支應,各業務主
    管機關(單位)因執行具體措施事項所需經費,由該機關(單
    位)相關預算下自行支應。
 
九、本會相關機關(單位)應指定業務聯繫窗口人員,負責統整機
    關(單位)內相關業務資料。
 
資料來源:宜蘭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