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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蘭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8 12:53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宜蘭縣政府禁用一次性餐具執行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6 年 06 月 16 日
發文字號: 府授環廢字第1060016189號 函
法規體系: 環保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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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推動垃圾減量、資源循環使用、節能減碳、維護環境,
    並保護人民身體健康,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一) 環保餐具:指以陶、瓷、玻璃、不銹鋼、木製等材料製成,使用後可經清洗重複使用
     之杯、碗、盤、碟、餐盒、筷子、湯匙等餐具。
(二) 一次性餐具:
   1.塑膠類:杯、碗、盤、內盤、湯匙、碟、餐盒、杯水、塑膠瓶裝水、刀、叉、攪拌棒。
   2.保麗龍類:保麗龍杯、碗及盤。
   3.紙類:杯、碗、盤、內盤、碟、餐盒(扁紙杯除外)。
   4.竹製類:免洗筷、竹叉、竹製攪拌棒。
(三) 指定場所:指本府各機關、學校之辦公廳舍及校區。
三、本府禁用一次性餐具,規定如下:
(一) 本府各機關、學校於指定場所內,應宣導禁止使用一次性餐具,並鼓勵員工師生自備
     環保餐具。
(二) 本府各機關、學校於指定場所召開會議或舉辦活動時,不得提供杯水及塑膠瓶裝水;
     如有供餐,不得使用一次性餐具。但情形特殊,經機關、學校首長核准者,不在此限。
(三) 指定場所之餐廳、販賣餐飲業者及賣場不得使用一次性餐具,消費者如需外帶,但未
     自備環保餐具者,應以販售方式提供環保餐具;或提供消費者以押金借用環保餐具,歸
     還時退還押金之服務。
如由食品工廠統一裝填食物後,以封膜包裝並陳列於貨架供消費者選購商品所使用之一次性餐
具者,不適用前項規定。
四、本府各機關、學校應將本要點相關規定納入所屬場地租借規定,並於同意
    租借場地時,主動告知主辦單位應依本要點規定禁用一次性餐具。
    本府各機關、學校應查核並勸導主辦單位遵守本要點規定。
    租借場地之主辦單位,經勸導仍違反本要點規定者,管理單位應停止其租借
    場地之權利三個月以上。
    本府各機關、學校委託外包廠商經營餐廳、販賣餐飲部及賣場者,應將本要點
    相關規定納入契約內容。
    前項情形,若因既有契約之約定,無法要求餐廳、業者或賣場於本要點實施之
    日起執行者,得經業者同意後,變更契約條文,配合執行。但經協商後無法如
    期執行者,得敘明理由,展延至新訂契約開始履行日起執行。
五、本府各機關、學校應成立專責單位推動、宣導禁用一次性餐具,並應指派專責人員辦理
    每月自主查核,作成紀錄(如附表)存放於各機關、學校內,以供查核。
 
六、本府環保局將不定期前往各機關、學校查核禁用一次性餐具辦理情形,並由本府環保局
    會同各機關、學校專責人員辦理查核。
    經本府環保局查核執行成效良好機關、學校,環保局得函請機關、學校獎勵相關人員,並
    得安排成效不彰之機關、學校前往觀摩學習;必要時,環保局得召集成效不彰之機關、學
    校專責人員進行講習。
七、本要點實施期程如下:
(一)本府縣政大樓及環境保護局自一○六年七月一日起實施。
(二)本府縣政大樓及環境保護局以外各機關,自一○六年九月一日起實施。
(三)本府所屬各級學校自一○七年一月一日起實施。
資料來源:宜蘭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