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
本辦法依據非營利幼兒園實施辦法(以下簡稱實施辦法)第十七條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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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
非營利幼兒園除依實施辦法第十七條第一項規定收取就讀費用(以下稱月費)外,幼兒於學期中開始就讀者,應依當月教保服務日比例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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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
幼兒因故無法就讀申請離園者,非營利幼兒園應依下列規定辦理退費:
(一)學期教保服務起始日前申請,全數退還月費。
(二)學期教保服務起始日後申請,依當月教保活動就讀日數按比例退還,其他
已繳交之月份則退還未發生成本之月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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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
幼兒因故於事前辦妥請假手續且請假日數達連續五個教保活動日以上者,應退還請假期間之餐點費,其餘項目不予退費。
因法定傳染病、流行病或天災等原因強制停課連續五日(含例假日)以上者,非營利幼兒園應以停課期間之教保活動日數計算,按日退還餐點費。
國定假日達連續五日(含例假日)以上者,非營利幼兒園應以停課期間之教保活動日數計算,按日退還餐點費或於事前減收費用。但須辦理補課之彈性放假日不予退費。
前三項餐點費之計算方式可跨月計算。但跨學期者不予列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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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
非營利幼兒園應於收費通知、繳費收據或教保服務契約中載明收退費辦法、幼兒實際入園日及全學期教保服務起迄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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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