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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蘭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6 18:56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宜蘭縣政府環境保護局對民間團體補助及捐助預算執行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5 年 05 月 05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1 年 03 月 11 日
發文字號: 府授環綜字第1110008421號函
法規體系: 環保
立法理由:
全文檔案: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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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環境保護局(以下簡稱本局)為提升補(捐)助經費執行成效及訂定明確、合理及公開之規範,作為環保志(義)工團體等協助從事環境保護工作者補(捐)助預算執行之依據,依宜蘭縣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對民間團體補(捐)助預算執行應注意事項第二點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補(捐)助對象:
本縣依法設立或登記有案之環保志(義)工、河川巡守志(義)工及環保相關等民間團體。
三、補(捐)助條件及標準:
   (一)不得對個人舉辦活動之贊助,或以定額分配方式處理。
   (二)涉及財物或勞務之採購,應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三)同一補(捐)助案件,不得重複申請補助。
   (四)每一受補助團體,其補助金額每年以不超過新臺幣(以下同)二萬元為原則。
   (五)對於下列民間團體之補(捐)助不適用前款之規定:
    1.依法令規定接受本局委託、協助或代為辦理其應辦業務之民間團體。
    2.配合中央政府各機關補助計畫所補助之民間團體。
    3.補助計畫中列明,具執行環保相關工作或對環保工作有貢獻者。
    4.其他專案核准辦理者。
   (六)為提高資源配置之效益及公益性,議員建設建議事項補助性質以資本門及協勤民力之應勤裝備、小額修繕工程及非屬活動性質之非消耗性物品為限。 
   (七)各補助案件經費其項目之計價,應依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共同供應契約所刊品目單價標準、內政部推展社會福利補助經費申請補助項目及基準規定訂之。
   (八)爲符合實際需求,避免流於浪費,下列項目不予補助:
    1.補助項目係購置、裝置或建置於違法占有土地或違章建築者。但基於公益性或特殊考量
      者,不在此限
    2.依法應繳予政府機關之各項罰鍰、規費、稅支或保險等。
    3.凡各類獎金、贈品(包括獎品、摸彩品、宣導品、紀念品)、茶會、旅遊及進香等或涉及
      商業販售、違反公序良俗等項目。
    4.對政黨政治相關活動或個人舉辦活動之贊助。
    5.非執勤有關制服(含工作帽、工作鞋、工作服)。
    6.對於人民團體內部人員之相關人事費用。
    7.辦理會員大會、會務活動或理監事會議等法定會議之出席費、交通費等。
    8.計畫執行完成後方提出申請者。
    9.其他經權責單位審查不符合規定者。
   (九)已登記滿一年之民間團體,始得申請補助。
   (十)同一案件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捐)助者,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及向各機關申  請補(捐)助之項目及金額。
   (十一)雜支項目以申請總經費百分之五為限。
   (十二)餐費每人每餐依本府規定額度辦理,不得以誤餐費方式發給;如以當地風味自助餐方式辦理,得以食材材料費單據依實核銷。 
   (十三)講師鐘點費支給標準,依軍公教人員兼職費及講座鐘點費支給規定辦理;出席費之支給,以每次會議二千元為上限。
   (十四)受補(捐)助單位之計畫,如有變更之需要,應事先報經本局同意,否則不予補助。
四、經費之用途或使用範圍:
   (一)申請補(捐)助之經費對提升環境保護工作有助益之裝備、器材及物品等。
   (二)民間團體辦理環保相關教育訓練及活動等。
五、申請程序及應備文件:
    符合第二點補(捐)助對象者,應就申請項目之使用範圍檢附計畫書,向本局提出申請,計畫書內容應包含計畫目的、經費概算及預期效益等。
六、審查標準及作業程序:
   (一)審查標準:
     1.計畫書內容與本要點是否相符,並填列案件績效評估表(如附表)。
     2.計畫內容之完整性。
     3.經費預算與計畫執行之合理性及預算額度之許可性。
   (二)審查方式:由本局相關科室受理申請,並會同相關單位就審查標準進行審查。
七、經費核銷、賸餘款繳回規定如下:
(一)經核定受補助之團體應確實依核定計畫執行,專款專用,於辦理核銷結報時,應詳列支出用途、全部實支經費及各機關之實際補助金額。倘實際支出總額低於原申請補(捐)助計畫總額,依原申請總經費與核定補助比例撥付。
(二)經核准受補助之民間團體,應於訓練或活動結束後一個月內,備齊領據及下列資料函送本局核銷撥款;補助案相關資料應依會計法規妥善保存及銷毀:
  1.切結書。
  2.實際經費支出明細表。
  3.所有補助機關(單位)之經費分攤表。
  4.各項核銷原始憑證資料裝訂成冊。
  5.活動成果照片(六張以上照片)。
八、督導及考核:
(一)受補(捐)助之團體,應依核定計畫執行,本局得會同相關單位辦理督導及考核。
(二)未依補(捐)助用途支用、或虛報、浮報等情事,除應繳回該部分之補(捐)助經費外,得依情節輕重對該補(捐)助案件停止補(捐)助一年至五年。
(三)對補(捐)助訓練或活動案件之考核採書面審查或實地抽查等方式辦理,各受補(捐)助之單位應予配合,未配合者本局得減少或收回補(捐)助款。
(四)經常事務類補(捐)助案件,其考核方式如下:
   1.補(捐)助金額於五萬元以下者以書面審查辦理。
   2.補(捐)助金額超過五萬元未達五十萬元者,得以抽查方式辦理活動現場訪視,並得稽核其本次活動所有經費開支情形,但抽查案件比率不得低於百分之二十,並於事後辦理每半年抽查百分之一或至少一件之輔導考核。
   3.補(捐)助金額超過五十萬元者,應辦理活動現場訪視,並得審核其本次活動之所有經費開支情形。
(五)工程設備類補(捐)助案件,其考核方式如下:
   1.營建工程類一百萬元以下、或設備類五萬元以下者以書面審查辦理。
   2.營建工程類之執行單位,應依建築相關法規辦理發包後,將開工日期及開標紀錄表(其屬建築類應檢附建築執照或雜項執照影本)送本局備查,超過一百萬元以上案件,應由本府工程抽查小組列入抽查範圍。
   3.設備類超過五萬元未達五十萬元者,得以抽查方式辦理現場設備狀況及使用效益等訪視,並得稽核該案所有經費開支情形,但抽查案件比率不得低於百分之二十,並於事後辦理每半年抽查百分之一或至少一件之輔導考核。
   4.設備類超過五十萬元者,應辦理現場設備狀況及使用效益等訪視,並得審核該案所有經費開支情形。
九、本局對民間團體之補(捐)助,應依下列規定辦理資訊公開:
(一)本局於接獲補(捐)助案件後,非屬政府資訊公開法第十八條規定應限制公       開或不予提供性質者,其受補助之民間團體案件應於本府施政計畫管理系統補助及捐助模組(以下簡稱補捐子系統)登錄相關公開資訊。
(二)前款資訊公開之內容包括補(捐)助事項、補(捐)助對象名稱、受理單位、核准日期及補(捐)金額等資訊按季於本府網站公開。
十、本要點未規定者,依宜蘭縣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對民間團體補(捐)助預算執行應注意事項及相關規定辦理。
十一、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本府年度預算項下辦理。
資料來源:宜蘭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