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為推動長期照護服務志業,發展長期照護服務業務及持續改善長期照護服
務機制,特設宜蘭縣長期照護諮議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並訂定本
要點。
|
|
二、本要點依長期照顧服務法、老人福利法及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規定訂定
之。
|
|
三、本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宜蘭縣政府衛生局 (以下簡稱本府衛生局)
局長兼任,委員十二人至二十人,由縣長就有關單位代表、專家、學者及
社會人士中聘(派)兼之。
前項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之。任期內出缺時得補行遴聘
(派),任期至本屆期滿之日為止。
委員至少應有三分之一以上為法律專家及社會人士擔任之,任一性別比例
應達三分之一。 |
|
四、本委員會置執行秘書一人,幹事二至三人,就本府衛生局所屬長期照護
服務管理所有關業務人員派兼之,承主任委員之命,辦理本委員會幕僚
業務。 |
|
五、本委員會任務如下:
(一) 審議長期照護服務機構籌設、擴充、縮減及遷移事項。
(二) 審議各長期照護服務機構督導考核、評鑑、收費標準,並調處其相關爭議。
(三) 審查長期照護資源配置、開發,及其相關措施。
(四) 審議長期照護服務使用者權益保障之規劃,及其他照護制度相關事項。
|
|
六、本委員會會議召集人由主任委員擔任之。主任委員不克出席時,由委
員互推擔任之。
本委員會定期於每年二月、五月、八月、十一月召開會議,另視業務
需要不定期召開。
本委員會會議應有全體委員或委員會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議,經
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始得作成決議。表決可否同數時,由主席裁決之。
對於特定事項得指定委員或委託有關單位及學術機構先行調查研究。
必要時並得邀請有關單位或專家學者列席。 |
|
七、本委員會主任委員、委員、執行秘書及幹事,均為無給職。但外聘委
員、學者專家得依規定支領出席費。 |
|
八、本委員會所需經費,由本府衛生局所屬長期照護服務管理所編列預算
支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