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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蘭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9 13:21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宜蘭縣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補充規定
公發布日: 民國 105 年 01 月 07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7 年 05 月 10 日
發文字號: 府教課字第1070071282號 函
法規體系: 教育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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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補充規定依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以下
    簡稱本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訂定。
二、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受理依本條例第六條申請實驗教育期間如下
    :
    (一)每年四月一日至四月三十日。
    (二)每年十月一日至十月三十一日。
三、本府依本條例第十條組成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審議會(以下簡稱審議會)
    ,置委員十三人,由本府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任一性別委員不得少
    於委員總人數三分之ㄧ:
  (一)教育行政機關代表二人。
  (二)具有會計、財務金融、法律或教育專業之專家、學者代表二人。
  (三)校長及教師組織代表各一人。
  (四)具有實驗教育經驗之校長或教學人員一人。
  (五)實驗教育家長代表、本人或子女曾接受實驗教育之代表二人。
  (六)實驗教育相關團體代表四人。
    前項委員任期二年,其續聘以二次為限;每次聘任之委員中續聘之委員不
    得超過委員總數之三分之二。任期內出缺時,得補行聘(派)兼,其任期至
    原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實驗教育計畫涉及原住民族實驗教育者,增聘具原住民身分之委員一人;
    其委員人數及任期,不受前二項規定之限制。
四、申請人應依本條例第六條規定,至「宜蘭縣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
    校型態實驗教育申請暨審議作業系統」申請,並上傳實驗教育計畫送本
    府審查。
    前項申請書、實驗教育計畫書及附件須補正者,申請人應於收到本府通
    知後十五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者,駁回其申請。審查通過後,召開審
    議會審議。
五、參與實驗教育學生轉出、轉入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學期中學生因轉出本縣或停止實驗教育,應事先填具「終止實驗教育申請
    表」,送本府備查。
(二)國民教育階段實驗教育學生轉出、轉入,依宜蘭縣國民小學學生學籍管理
    要點、宜蘭縣國民中學學生學籍管理要點及宜蘭縣國民中小學學生轉學暨
    學歷檢覈採認作業要點等相關規定辦理。
(三)國民教育階段實驗教育學生,於其他直轄市、(縣)市已申請通過非學校型
    態實驗教育,戶籍遷入本縣者,應檢具原直轄市、(縣)市政府審核通過公
    文及實驗教育計畫,報本府同意後可延至該學年度結束,並於次學年度重
    新申請。轉出至其他直轄市、縣(市)學校,即取消本縣實驗教育資格。
(四)申辦團體實驗教育者,當年期轉入學生數不得超過原核准名單人數之三分
    之一,且學生總人數以不超過三十人為限,轉出學生則不在此限。倘學生
    中途退出,致團體未達三人者,其團體實驗教育應予停辦。
六、設籍學校應視實驗教育學生及家長之需求,提供下列協助:
(一)提供學校親職教育課程。
(二)協助學生購買學校選用之教科書。
(三)提供家長教材教法諮詢,並適時給予輔導。
(四)實驗教育之學生得參與學校定期評量及其他學習評量,但評量成績不列入
    畢業成績獎項評比。
(五)提供學生身心健康檢查相關訊息。
(六)依實際就學情形收取平安保險費及其他代收代辦費用。
(七)對參與實驗教育之特殊教育需求學生,提供必要之資源及協助。
(八)學生得向學校申請使用與實驗教育教學相關之設施設備;設施設備之申請
    程序及使用,依學校相關規定辦理。
(九)其他有助於學生實驗教育成效的協助。
七、實驗教育期間由本府定期或不定期辦理訪視,訪視項目如下:
  (一)個人及團體實驗教育:
    1.課程計畫。
    2.課程與教學。
    3.學習情境安排。
    4.學習評量。
    5.師資與資源應用。
    6.學習成效。
    7.與設籍學校的互動(無設籍學校則免)。
  (二)機構實驗教育訪視之項目,除前款規定外,另包含場地、行政組織、
      財務規劃、收費情形及其他相關事項。
    訪視期間參與實驗教育學生應在場受訪。
    訪視結果,分績優、良好、尚可及待改進四等,由審議會決議,本府
    通知辦理實驗教育者。
    經訪視結果為績優者,隔年得免訪視。
    辦理實驗教育者應出席審議會,但前一學年度訪視結果為績優者,不
    在此限。
資料來源:宜蘭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