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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蘭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9 07:08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宜蘭縣獎助民間辦理特殊教育實施辦法
公發布日: 民國 104 年 06 月 11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4 月 15 日
發文字號: 府秘法字第1130061378B號令
法規體系: 教育
立法理由:
全文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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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本辦法依特殊教育法第十六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辦法之獎助對象(以下簡稱申請人)為依法核准立案之私立學校、幼兒園、
社會福利機構或非營利性法人團體。
 
第三條
申請人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教學成績優良或輔導學生有具體成效者。
二、辦理富有意義之特殊教育事項,確有獎助之必要者。
 
第四條
申請人辦理下列特殊教育事項,得向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申請獎助:
一、特殊教育學生才藝或療育訓練活動。
二、特殊教育學生或家屬成長團體活動。
三、其他有助推展特殊教育之相關事項。
前項獎助,以辦理身心障礙教育相關事項者為優先。
 
第五條
申請人應於每年一月三十一日前,檢附特殊教育事項之實施計畫申請,其內容
應包含下列事項:
一、實施依據、目的、對象、人數、類型、內容、講師簡歷、方式、時間及地
    點。
二、經費預算明細(含自籌款或向各政府機關申請之獎(補)助經費)。
三、預期效益。
四、其他相關事項。
 
第六條
申請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府應駁回其申請:
一、逾前條所定申請期限。
二、申請文件不完備,經本府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
三、計畫內容不符前條所列各款規定。
 
第七條
本府應邀請專家學者組成審查小組審議申請案件,並將審查結果以書面通知申
請人。
經審查核准給予獎助者,每年獎助以新臺幣七萬元為限。
第八條
申請人應依通知填具領據函送本府申請撥款,無正當理由逾期者,視同放棄。
第九條
申請人應於獎助事項辦理完畢後三十日內,檢具經費收支結算表、原始憑證及
成果報告,函報本府核銷。
第十條
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ㄧ者,本府得撤銷或廢止原核准之全部或一部,並追回已
撥付之全部或一部獎助經費,並得停止獎助一年至三年:
一、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方式申請獎助或檢具之資料有虛偽、隱匿等不實情事
    。
二、未依核定經費項目使用。
三、未依第九條規定期限檢具相關資料函報本府核銷。
前項應追回已撥付之全部或一部獎助經費者,本府應以書面通知申請人限期返
還;逾期未返還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司法機關辦理
第十一條
本辦法獎助之原則及考核規範,依本府補(捐)助民間團體辦理教育業務作業要
點辦理。
第十二條
本辦法所需經費,由本府年度相關預算支應。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資料來源:宜蘭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