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配合政府兩岸政策,統籌處理本縣與兩岸相
關之事務,設兩岸事務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並訂定本要點。
|
|
二、本小組任務如下:
(一)配合中央兩岸政策之宣導、推動。
(二)本縣兩岸事務之綜合規劃、推動。
(三)本府及所屬機關兩岸工作計畫及相關規定之審議。
(四)本府及所屬機關處理兩岸事務之協調聯繫。
(五)本縣兩岸事務資訊之蒐集、分析與出版。
(六)其他有關本縣兩岸事務之處理。
|
|
三、本小組置委員十七人至十九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縣長兼任;二人為
副召集人,由副縣長及府外委員一人兼任,其他委員由本府就下列人員聘
(派)兼之:
(一)秘書長。
(二)工商旅遊處處長。
(三)農業處處長。
(四)計畫處處長。
(五)秘書處處長。
(六)文化局局長。
(七)分管兩岸事務之參議或秘書一至二人。
(八)學者專家及民間團體代表七至九人。
前項第一款至第七款派兼之委員應隨其本職進退。第八款聘任之委員,任
期為二年,期滿得續聘之;如遇出缺時,得予補聘。補聘委員之任期至原
委員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
|
四、本小組視業務需要召開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並為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
席時,由召集人指定副召集人一人代理之。
|
|
五、本小組置執行秘書一人,由計畫處處長兼任,承召集人之命,綜理本小組
有關事務;置幹事二至四人,由本府指派業務相關人員兼任。
|
|
六、本小組開會時得視議題聘請學者、專家及有關機關人員列席提供意見。
|
|
七、本小組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但府外委員及第六點列席之學者、專家得依
規定支領出席費及交通費。
|
|
八、本小組所需經費由計畫處編列預算支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