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宜蘭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9 09:33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宜蘭縣政府所屬各級學校不適任教師處理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4 年 03 月 11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109 年 12 月 02 日
發文字號: 府教學字第1090199765號函
法規體系: 教育
圖表附件:
法規功能按鈕區

一、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保障學生學習權與教師工作權,使所屬各級學校(以下簡稱學校)對不適任教師之處理程序有所依循,並積極處理,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不適任教師係指學校教師之行為違反相關法令、疑似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疑似有精神疾病者。

三、學校接獲投訴或主動發現教師有不適任者,校長應於四十八小時內召開教師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教評會),確認學校所屬教師身分,除黑函攻擊及明顯誣陷,或違背一事不再理原則以外,教評會應即審查。

四、經教評會立案審查後,學校應成立調查小組查處,並應於五日內提報本府列管。

調查小組由學校教評會互推委員三至五人組成,其中應包括校長、教師代表及家長代表。必要時得聘請專業人士、徵詢班級家長、學生及相關人員協助調查。

五、教師疑似行為違反相關法令,依下列流程辦理:

()察覺期:

1、調查期程以十四日為原則,至多不超過三十日。

2、行為違反相關法令經有關機關查證結果。

()評議期

1、完成調查後,校長應於五日內召開教評會進行評議,除應檢具相關資料並邀請當事人列席說明外,必要時得邀請相關人員列席。

2、評議應經教評會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及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審議通過,決議時應採無記名投票。經教評會議決解聘或不續聘者,除情節重大者外,應併審酌案件情節,議決一年至四年不得聘任為教師,並報本府核准。

3、教評會作成解聘、停聘或不續聘決議後,應自決議作成之日起十日內檢具教評會會議紀錄相關資料及具體事實表,報本府核准,並同時以書面通知當事人。

六、教師疑似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附表一),依下列流程辦理:

()察覺期

1、調查期程以十四日為原則,至多不超過三十日。

2、完成調查後,校長應於五日內召開教評會審議,除應檢具相關資料並邀請當事人列席說明外,必要時得邀請相關人員列席;另並應經教評會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及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通過進行決議是否進入輔導期,決議時應採無記名投票。

3、教評會決議進入輔導期者,如認為有必要時得將受輔導教師調離教學職務。

()輔導期

1、學校應成立五至七人之輔導小組,由校長召集,成員含相關處室主任、教評會、教師組織代表及家長會代表等,必要時得邀請學者專家或社會公正人士。學校尚未成立教師會者,得由縣級教師組織協助輔導。

2、輔導小組擬定輔導計畫,並由本府國教輔導團派員參與輔導,必要時得尋求法律、精神醫療、心理或教育專家之協助。每個月應邀請輔導員會商,檢討輔導成效,並不定期派員了解改善情形,並作成紀錄。

3、輔導期程以二個月為原則,並得視輔導對象個案情形或參酌專家建議予以延長,最長以一個月為限。

4、輔導期程結束時,輔導小組召開結案會議,決議輔導是否具有成效,並將輔導紀錄及結案會議紀錄送交學校教評會審議。

()評議期  

1、輔導小組送交輔導紀錄後,校長應於五日內召開教評會審議,除應檢具相關資料並邀請當事人列席說明外,必要時得邀請相關人員列席;並應經教評會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及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通過始得作成決議,決議時應採無記名投票。

2、輔導結果無改進成效者,教評會如作成解聘、停聘或不續聘決議後,學校應自決議作成之日起十日內檢附輔導紀錄、教評會會議紀錄相關資料及具體事實表,報本府核准,同時以書面附理由通知當事人。

3、符合教師法第十五條後段規定「現職工作不適任或現職已無工作又無其他適當工作可以調任者或經公立醫院證明身體衰弱不能勝任工作者」,經教評會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出席及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通過,報經本府核准後予以資遣。

七、教師行為疑似精神疾病者,依下列流程辦理:

()察覺期

1、調查期程以十四日為原則,至多不超過三十日。

2、完成調查後,校長應於五日內召開教評會審議,除應檢具相關資料並邀請當事人列席說明外,必要時得邀請相關人員列席;另並應經教評會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及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通過進行決議是否進入輔導期,決議時應採無記名投票。

3、進入輔導期之前,教師如對學生安全有威脅疑慮時,教評會應立即調整該教師之教學職務;情況嚴重者,應即依據精神衛生法通報醫療機構,並暫停該教師之教學職務。

()輔導期

1、學校應成立五至七人之輔導小組,由校長召集,必要時得尋求相關專業人員之協助。

2、輔導期程以二個月為原則,並得視輔導對象個案情形或參酌專家建議予以延長,最長以六個月為限。

3、輔導小組應於輔導期程結束時,召開結案會議,將輔導紀錄及結案會議紀錄送交教評會審議。教師如拒絕輔導時,另依第六點規定辦理。

()評議期

1、輔導小組送交輔導紀錄後,校長應於五日內召開教評會審議,除應檢具相關資料並邀請當事人列席說明外,必要時得邀請相關人員列席。

2、輔導結果具備下列三項條件者,經教評會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出席及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決議通過,予以資遣:(1)經合格醫師證明有精神病。(2)該精神疾病足以影響教師之教學職務。(3)該精神疾病三年內無法治癒。

3、學校自作成資遣案決議後,應於十日內,檢具經合格醫師開立之患有精神疾病診斷證明書及教評會會議相關紀錄,報本府核准。

八、學校依教師法提報本府之不適任教師退休、資遣、解聘、停聘或不續聘案,本府認為有疑義時,得視需要邀請學校及當事人說明,經審議確認程序有瑕疵時,得退回學校補正。

九、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等行為屬實情事者,應依性別平等教育法、教師法及其相關規定進行調查處理。

十、本要點作業流程圖如附件,其他未盡事宜,依教師法及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相關規定辦理。

資料來源:宜蘭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