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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蘭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30 23:34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宜蘭縣政府補(捐)助民間團體辦理教育業務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3 年 02 月 27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5 年 03 月 28 日
發文字號: 府教資字第1050049400號 函
法規體系: 教育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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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順利推動教育業務、推展全民體育,鼓勵民
    間團體積極參與公益性教育服務工作、體育競賽等,提升補(捐)助業務效
    益,依宜蘭縣政府暨所屬機關學校對民間團體補(捐)助預算執行應注意事
    項第二點,訂定本規範。

二、補(捐)助對象:
(一)經本府或中央核准立案之教育團體(含私立教育機構)、體育團體(含各體
    育單項委員會)、社福團體、教育基金會、各社區發展協會、民間社團、
    社區大學、蘭友會等。
(二)補(捐)助鄉鎮市公所之案件,依宜蘭縣對所轄各鄉鎮市公所補助辦法辦理
    。

三、補(捐)助條件或標準:
(一)經費以本府當年度編列之預算為原則,經費用罄即不再予以補(捐)助。
(二)申請補(捐)助單位至少應自籌百分之十經費,但第四點第六款第一目及第
    三目之民間團體不在此限。
(三)符合下列情形者,本府得酌予補(捐)助:
  1.公益性支出。
  2.研習活動,如講師、助理費、便當、音響、場地、會場布置等相關費用。
  3.體育、藝文等賽事活動得補(捐)助情形如下:
   (1)有關辦理活動之裁判、橫幅、便當、場地、會場布置、音響、礦泉水、
     獎盃、保險、秩序冊、旗幟、帳蓬等費用。
   (2)參加縣外競賽之體育團隊,得依宜蘭縣政府補助體育團隊參加外縣市各
     項體育競賽實施要點補(捐)助車資、膳費及宿費。
   (3)其他為舉辦或參加有助行銷宜蘭之體育、藝文等賽事所必要之訓練經費
      。
  4.執勤有關服裝(如工作帽、工作鞋、工作服)及一般志工裝備(如反光背心
    、帽子)及勤務裝備(如哨子、指揮棒、呼叫器)、防寒夾克、透氣雨衣等
    執勤裝備,且同一團體每人每套以新台幣貳仟伍百元為限,二年內不得
    重複補(捐)助。但辦理一次性活動者不受二年之限制。
  5.其他有關教育推展事項。
(四)為使建議事項符合實際需求,避免流於浪費,下列項目不予補(捐)助:
  1.購置、裝置或建置於違法占有土地或違章建築者。
  2.依法應納之各項罰鍰、規費、稅支或保險等。
  3.凡各類獎金、贈品(包括獎品、摸彩品、紀念品)、餐敘、茶會、旅遊及進
    香等或涉及商業販售、違反公序良俗等項目。
  4.對政黨政治相關活動或個人舉辦活動之贊助。
  5.辦理會員大會、會務活動、理監事會議或聯誼活動之支出。
  6.人民團體內部人事費用。
  7.計畫執行完成後方提出申請者。
  8.未訂定明確具體之計畫。

四、補(捐)助原則:
(一)各項藝文、語文、體育等競賽之獎金補(捐)助以各項計畫實施要點或其簡
   章規定辦理。
(二)補(捐)助經費中如涉及財物或勞務之採購,應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辦
   理。
(三)補助項目如包括下列事項者,補(捐)助額度應依下列規定:
  1.出席費及稿費:比照各機關學校出席費及稿費支給要點。
  2.講座鐘點費:比照軍公教人員兼職費及講座鐘點費支給規定。同一計畫、
    同一講師之授課節數以二十小時為限。但有特殊情形經本府核准者不在此
    限。
  3.各項運動競賽裁判費:比照各機關(構)學校辦理各項運動競賽裁判費支給
    標準數額表。
(四)同一計畫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捐)助,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及向
    各機關申請補(捐)助之項目及金額。未先載明於計畫書內者,本府於核結
    時將依收支結算表計算之補助比例核撥補(捐)助金額。
(五)對同一民間團體之補(捐)助金額,每一年度以不超過新台幣二萬元為原則
    。
(六)對下列民間團體之補(捐)助不適用前款規定,惟為期資源共享均配原則,
    受補(捐)助團體,其補(捐)助金額每年以不超過三十萬元為原則。但單
    一資本門申請時,與已核定補助金額合計或單一資本門案件超過三十萬元
    ,不在此限,惟該受補(捐)助團體該年度不得再申請補助。但依中央政
    府各機關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預算執行應注意事項之規定,專案
    核准辦理者不受前項限制。又第二目之體育會函送各單項委員會之補(捐)
    助計畫額度不計入該體育會年度補(捐)助累計額度(經常門)三十萬元計算
    :
  1.依法令規定接受本府暨所屬機關學校委託、協助或代為辦理其應辦業務之
   民間團體。
  2.經主管機關依法許可設立之體育會(含所屬單項運動委員會)。
  3.配合中央政府各機關、本府暨所屬機關學校補助計畫所補助之民間團體。
  4.申請補助計畫之對象為具公益性之教育機構或團體。
(七)雜支項目不得超過計畫總經費百分之五。
(八)為提高資源配置之效益及公益性,議員建設建議事項補助性質以資本門及
    協勤民力之應勤裝備、小額修繕工程及非屬活動性質之非消耗性物品為限
    。

五、申請程序及應備文件:
(一)申請補(捐)助單位應檢附計畫(或競賽規程)及經費概算(應明列項目及金
    額)送本府審核。
(二)若為基層建設補助案件,須另附基層建設建議表。

六、審查標準及作業程序:
(一)補助計畫依本府審核通過之項目及額度補(捐)助。
(二)接受補(捐)助團體應依計畫執行,專款專用,不得抵用或移用;如須變更
    計畫者,應於計畫開始執行前一個月報請本府核准。但計畫變更係因時間
    緊迫或其他不可抗力等特殊情形者,不在此限。

七、經費請撥、支出憑證之處理及核銷程序:
(一)受補(捐)助單位應於補(捐)助計畫辦理結束後一個月內備齊領據及下列資
   料送府核銷撥款,除經本府同意延期者外,逾期申請者不予補(捐)助:
  1.原始憑證正本
  2.收支結算表(詳附表一)
  3.成果報告。
(二)受補(捐)助經費結報時,除詳列支出用途外,並應列明全部實支經費總額
    及各機關實際補(捐)助金額。倘實際支出總額低於原申請補(捐)助計畫總
    額,依原申請總經費與核定補(捐)助比例撥付。
(三)受補(捐)助經費結報時,所檢附之支出憑證應依支出憑證處理要點規定
    辦理,並應詳列支出用途及全部實支經費總額。同一案件由二個以上機關
    補(捐)助者,應列明各機關實際補(捐)助金額。
(四)各補(捐)助案件結案時,實際補(捐)助金額按原申請總經費與核定補
   (捐)助比例撥付,或依補助案執行情形按原指定補助項目核實撥付。
(五)留存受補(捐)助團體之原始憑證,應依會計法規定妥善保存,已屆保存
    年限,應報原補(捐)助機關轉請審計機關同意始得銷毀。如遇有提前銷
    毀,或有毀損、滅失等情事時,應敘明原因及處理情形,報原補(捐)助
    機關轉請審計機關同意。如經發現未確實辦理者,得依情節輕重對該補(
    捐)助案件或受補(捐)助團體酌減嗣後補(捐)助款或停止補(捐)助
    一至五年。
(六)受補(捐)助之民間團體申請支付款項時,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支出憑
    證之支付事實及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應負相關責任。
(七)各機關對民間團體之補(捐)助經費憑證送審規定,應請受補(捐)助對
    象檢附收支清單,以及指定補助項目之原始憑證辦理結報,並依審計法規
    定核轉(送)審計機關審核。但有特殊情形,須由受補(捐)助對象留存
    前開原始憑證者,各機關應報經審計機關同意,得憑領據結報,免附送有
    關憑證。
(八)結案時如有結餘款或其他衍生收入(如孳息等),應按收支結算表核算之補
    (捐)助比例繳回,但符合本規範第四點第六款第一目及第三目所列團體,
    因情形特殊並經核准者,不在此限。

八、督導、考核及輔導:
(一)本府對補(捐)助案件之考核採書面審查及實地抽查等方式辦理(書面審查
    表詳附表二;實地抽查則填列現場訪視紀錄表詳附表三),各受補(捐)助
    之單位應予配合,未配合者本府得減少或收回補(捐)助經費。經考核情
    形不佳者,本府得逕予減少補助款,並列入該單位下次申請補(捐)助核
    定之重要依據。
(二)補(捐)助金額五萬元以下者,以書面審查辦理。
(三)補(捐)助金額超過五萬元未達五十萬元者,得以抽查方式辦理現場訪視,
    並得稽核其計畫之所有經費開支情形,為設備類之計畫並得辦理現場設備
    狀況、使用效益及財產保管等訪視;抽查案件比率應達百分之二十以上。
(四)補(捐)助金額達五十萬元以上者,應辦理現場訪視,並得稽核其計畫之所
    有經費開支情形,為設備類之計畫並應辦理現場設備狀況、使用效益及財
    產保管等訪視。
(五)營建工程類一百萬元以下,採書面審查方式辦理,超過一百萬元者,由本
    府工程抽查小組列入抽查範圍。
(六)對補(捐)助款之運用考核,如發現成效不佳、未依補(捐)助用途支用、
    或虛報、浮報、隱匿不實或造假等情事,除應撤銷該補(捐)助案件,並
    追繳該部分之補(捐)助經費外,得依情節輕重對該補(捐)助案件停止
    補(捐)助一年至五年。
(七)本府應抽查補(捐)助案件進行事後輔導,且抽查比率每半年至少1%以上。

九、資訊公開:
(一)本府暨所屬各機關學校於接獲補(捐)助案件後,非屬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十八條規定應限制公開或提供性質者,其受補助之民間團體案件應於本府
    施政計畫管理系統補助及捐助模組(以下簡稱補捐子系統)登錄相關公開
    資訊。
(二)前款資訊公開之內容包括補(捐)助事項、補(捐)助對象名稱、受理單位、
    核准日期及補(捐)助金額等資訊按季於本府網站公開。

資料來源:宜蘭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