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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蘭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8 12:16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宜蘭縣政府委託辦理失業者職業訓練參訓學員出缺勤管理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3 年 04 月 17 日
發文字號: 中華民國103年4月17日府勞就字第1030060332號 函
法規體系: 勞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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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確保訓練品質培養學員上下課(或實習)遵守時間,不遲到、早退之良好求學習性及向學精神,特訂定本要點。

二、培訓單位每班別應設置導師一名,負責該班次學員出缺勤管理相關業務,按日將學員簽到退表(含教學日誌)呈主管核閱,以充分掌握管理參訓學員之出缺勤狀況。

三、參訓學員於上課期間確實依照訓練課表上下課(或實習),並依規定每日簽到(退),其方式訂定如下:

㈠訓練課程為全日制(上午及下午)時,學員分別於上午上課簽到、下課簽退及下午上課簽到、下課簽退,合計四次。

㈡訓練課程為半日制(上午或下午)時,學員分別於上課簽到、下課簽退,合計二次。

四、學員於受訓期間需請假者,應由本人檢具相關證明文件事先填寫請假卡辦理請假,若因生病或突發狀況等因素無法事先親自請假者,仍須於上課前通報培訓單位或由其他學員代辦請假手續(所需相關證明文件應於銷假後三日內補齊始完成請假程序),未完成請假程序或請假未准者,均以曠課論。

五、學員於受訓期間請假之種類分為事假、病假、公假、婚假、喪假五種,其要件如下:

㈠事假:因事得請事假。

㈡病假:因病得請病假(連續請假超過二日者,需檢具醫院、診所證明)。

㈢公假:因公(如後備軍人召集、國家考試)或職業災害受傷之事由,檢具證明者,得請公假。

㈣婚假:學員本人結婚,檢具證明者,得核給婚假八日。

㈤喪假:因下列親屬死亡,檢具證明者,得請喪假:

⒈父母、養父母、繼父母、配偶死亡者,核給喪假八日。

⒉祖父母、子女、配偶之父母、養父母或繼父母喪亡者,核給喪假六日。

⒊兄弟姊妹、配偶之祖父母喪亡者,給予喪假三日。

請假(不含公假、喪假)及曠課時數累積達全期訓練總時數百分之八、或曠課時數達全期訓練總時數百分之四、或參訓期間行為不檢情節重大者,應勒令退訓。但請假時數達退訓規定係因不可抗力事由者,應檢具證明文件經本府專案核可繼續參訓者,不在此限。

請公假、婚假、喪假,需檢具相關證明文件經培訓單位函送本府同意核備後,始完成請假程序,未檢具相關證明文件辦理請假或未經本府同意核備之請假時數,應比照事假、病假、曠課列計請假時數。

六、每節課遲到(或早退)逾時十五分鐘者,以一小時計算,參訓學員應依規定辦理請假手續,培訓單位應依規定將學員出缺勤紀錄鍵入職業訓練資訊管理系統(TIMS系統)。

七、培訓單位應確實管理學員出缺勤狀況,不得有下列情形:

㈠不得冒名上課。

㈡不得代簽到(退)。

資料來源:宜蘭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