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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蘭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8 15:46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宜蘭縣政府辦理推動青年事務發展工作補(捐)助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2 年 10 月 29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104 年 01 月 29 日
發文字號: 中華民國104年01月29日府勞行字第1040017112號函停止適用
法規體系: 勞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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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推動青年事務發展,增進青年權益與福祉,依據本府暨所屬機關學校對民間團體補(捐)助預算執行應注意事項第二點規定,特訂定本要點。

二、凡依法設立且具辦理推展本縣青年事務工作之人民團體為本補(捐)助對象。

三、本要點之補(捐)助標準如下:

(一)各項補助案件以推展青年事務增進青年權益及配合本府青年事務活動為限。

(二)雜支項目補助不得超過申請補助計畫總經費百分之五,每案最高以新臺幣六千元為限。

(三)講師鐘點費補助標準如下:

1、外聘講師最高每小時新臺幣一千六百元, 內聘最高每小時新臺幣八百元支給。

2、非本府青年事務活動補助之計畫,所聘請之講師每人每小時新臺幣八百元為限,最高二十小時。

3、受補助單位應為參加者投保意外險,如發生意外,由該單位負責。

四、本府受理申請之審查標準,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為期資源共享均配原則,每一受補(捐)助團體,其補(捐)助金額每年以不超過三十萬為原則。但單一資本門申請時,與已核定補助金額合計或單一資本門案件超過三十萬元,不在此限,惟該受補(捐)助團體該年度不得再申請補助。

依中央政府各機關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預算執行應注意事項之規定,專案核准辦理者不受前款限制。

(二)申請團體如有下列情形者將不予補助:

1、理事或監事任期屆滿,逾期尚未辦理改選者。

2、各項法定會務會議(如會員大會等)、餐敘、茶會、會員旅遊(包含聯誼、進香等性質)之自強活動。

3、對政黨政治、個人舉辦活動之贊助。

4、人民團體內部人員之相關人事費用。

5、未訂定明確、具體之計畫者及計畫執行完成後,方提出申請者。

6、涉及商業販售、違反公序良俗等項目。

7、依法應繳納之機關各項罰鍰、規費、稅支或保險等。

8、辦理會員大會、會務活動或理、監事會議等法定會議之出席費、交通費等。

(三)受補助團體(社區、機構)應將補助經費納入年度決算政府補助經費項下,依法支用,並自行成立監督小組配合理、監事會按申請計畫執行。

五、督導及考核方式,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補(捐)助款之運用考核,如發現成效不佳、或未依補(捐)助用途支用、或虛報、浮報、隱匿不實或造假等情事,除撤銷該補(捐)助案件並追繳該部分之補(捐)助經費外,得依情節輕重停止補(捐)助申請一年至五年。

(二)補(捐)助經費中如涉及財物或勞務採購事項,應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三)補(捐)助經費結報時,所檢附之支出憑證,應依支出憑證處理要點規定辦理,並應詳列支出用途及全部實支經費總額,同一計畫活動有向其他機關(單位)申請補助時,應明列全部經費之來源明細、申請補助項目及額度。

(四)各補(捐)助案件結案時,實際補(捐)助金額按原申請總經費與核定補(捐)助比例撥付,或依補助案執行情形按原指定補助項目核實撥付。

(五)受補(捐)助之人民團體申請支付款項時,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支出憑證之支付事實及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應負相關責任。

(六)人民團體之補(捐)助經費憑證送審規定,應參照審計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五條規定辦理。

(七)各補(捐)助案件,非屬政府資訊公開法第十八條規定應限制公開、或提供性質者,其受補助之人民團體案件,應於本府施政計畫管理系統補助及捐助模組登錄相關公開資訊。

(八)各補(捐)助案件之考核採書面審查及實地抽查等方式辦理,受補助之人民團體應予配合,未配合者,本府得減少或收回補助款。考核情形成效不佳者,本府得逕予減少補助款,並列入該團體下次申請補助核定之重要依據。

(九)補(捐)助金額於新臺幣五萬元以下者,以書面審核。補(捐)助金額超過新臺幣五萬元未達五十萬元者,得抽查及現場訪視,並得稽核其計畫之所有經費開支情形抽查案件比率應不得低於百分之二十。

(十)補(捐)助金額超過五十萬元者,應辦理現場訪視,並得審核其本次計畫之所有經費開支情形。

六、申請注意事項如下:

(一)申請補(捐)助案件,應於計畫辦理日前一個月提出申請(以本府總收文掛號日起算)。

(二)應檢附申請函(應載明聯絡人、地址及電話)、計畫書(內容包括計畫名稱、主(承)辦單位、辦理日期及時間、目的、地點、參加對象、活動內容、實施方法、經費來源明細、概算及預期效益等)、人民團體立案證明書影本或法人登記證書影本、理事長當選證明書影本及組織章程影本(影本皆須加蓋圖記並切結影印本與正本相符),逕向本府勞工處提出申請。

(三)計畫書內容應載明申請補助計畫名稱、目的、主(協)辦單位、時間(或期程)、地點、受益對象及人數、內容、預期效益、經費概算及經費來源等項目。

 (四)同一計畫不得分次向本府重複申請補助。

七、申請人核銷請款,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受補(捐)助之人民團體應於計畫執行完竣後檢具領據、實際經費支出表、執行成果表、切結書、存摺封面影本、成果照片、指定補助項目之原始憑證正本等相關資料報府核銷請款。

(二)其他應附資料:

1、辦理研習課程類:應檢附參加人員名冊簽名正本;另請講師部分應檢附講師鐘點費支領收據及講師個人所得國稅局扣繳憑單正本(或檢附個人所得稅統一申報切結書)。

2、其他特殊案件,視實際需要應檢附相關執照及證明文件。

八、本要點未盡事宜,悉依本府暨所屬機關學校對民間團體補(捐)助預算執行應注意事項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資料來源:宜蘭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