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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蘭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9 14:08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宜蘭縣早期療育工作推動委員會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2 年 11 月 18 日
發文字號: 府社老障字第1020186474號 函
法規體系: 社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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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促使本縣發展遲緩兒童早期療育工作業務順利推展,設宜蘭縣早期療育工作推動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會任務說明如下:

㈠早期療育政策諮詢及服務系統之規劃。

㈡早期療育整合性專業團隊制度之推動。

㈢ 發展遲緩兒童之通報、鑑定、療育及相關服務等有關問題之協調指導。

㈣ 早期療育服務資源整合。

㈤ 其他與發展遲緩及早期療育有關之倡導之協調事項。

三、本會置委員七人至十五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縣長兼任;一人為副召集人,由秘書長兼任。其餘委員由本府社政、教育、衛生、警政主管及推展早期療育福利學者或專家、民間相關機構、團體代表聘(派)任之;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之。但代表機關、機構或團體出任者,隨其本職進退。

前項委員出缺時,應予補聘;補聘委員之任期至原委員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第一項委員名額分配,其中推展早期療育福利學者或專家、民間相關機構、團體代表,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委員單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四、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社會處處長兼任,承召集人之命處理日常事務;並置工作人員若干人,由業務單位派兼之。

五、本會每年開會二次,由召集人召集並為主席,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召集人不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代理;副召集人亦不能出席時,由召集人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主席。

六、本會開會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決議事項應經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委員應親自出席前項會議。但由機關、機構或團體代表兼任之委員,因故未能親自出席時,得指派代表出席。

前項指派代表人,列入出席人數,並參與會議發言及表決。

七、本會決議事項,應函請相關機關、機構、團體參考或辦理。

八、本會開會時,得邀請學者、專家、相關機關(構)或團體派員列席。

九、本會委員、執行秘書及工作人員均為無給職。但外聘委員或列席人員得依規定支領出席費或交通費。

十、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本府社會處編列預算支應。

資料來源:宜蘭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