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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蘭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8 15:50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宜蘭縣觀光發展推動小組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1 年 11 月 13 日
發文字號: 府旅觀字第1010179385號 函
法規體系: 工商旅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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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推動觀光發展業務,促進縣內生態、觀
        光、旅遊開發之共識,特設宜蘭縣觀光發展推動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
        ,並訂定本設置要點。

二、本小組之任務如下:
   (一)縣內觀光、旅遊政策之研議。
   (二)觀光建設計畫推動之整合、分工與協調。
   (三)社區林業發展之合作規劃與開發。
   (四)造林與環境綠美化工作聯合策劃。
   (五)濱海遊憩環境美化推動。
   (六)水上遊憩活動之經營管理及週邊產業輔導。
   (七)行銷宣傳聯合策劃與執行。
   (八)其他觀光發展相關議題。

三、本小組置委員七人至十一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府秘書長兼任;
    其餘委員由下列聘(派)兼之:
 (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羅東林區管理處代表一人。
 (二)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代表一人。
 (三)交通部觀光局東北角暨宜蘭海岸國家風景區管理處代表一人。
 (四)本府工商旅遊處處長。
 (五)本府農業處處長。
 (六)本府計畫處處長。
 (七)其他專案之負責人員或相關專業人士。
    前項第一款至第六款派兼之委員應隨其本職進退。第七款聘任之委員,
    任期為二年,期滿得續聘之;如遇出缺時,得予補聘。補聘委員之任期
    至原委員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四、本小組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工商旅遊處觀光行銷科長兼任,承召集
        人之命,綜理小組相關業務。

五、本小組行政作業由本府工商旅遊處派員兼任。
六、本小組每季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會議由召集人召集
        並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主持會議時,指定小組委員一人為主席。

七、本小組開會時,得邀請有關機關、專家學者、地方人士、產業代表列席
        諮詢。

八、本小組所需經費由本府工商旅遊處編列預算支應。
九、本小組委員為無給職。但外聘委員及受邀請列席之專家學者、社會人士
    出席會議,得依規定支領出席費。

資料來源:宜蘭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