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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蘭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9 07:51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宜蘭縣政府公務用行動電話及電信電話費用管理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1 年 12 月 05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7 年 09 月 03 日
發文字號: 府秘庶字第1070147361號 函
法規體系: 通用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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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統一本府公務用行動電話、電信電話費用
    標準,加強使用管理,俾防範浪費及提高行政效率,特訂定宜蘭縣政府公
    務用行動電話、電信電話費用管理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二、本要點適用對象:本府各單位人員。

三、行動電話及專線電話購置標準:
(一)行動電話
    1.本府各單位科長以上人員及其他業務性質特殊經專案簽奉核准之人員,
      並以一人一機為原則。
    2.各單位採購公務用行動電話(含手機一支、電池二顆、旅充、座充各一
      )應自行覓妥財源,採購單價最高上限新台幣五千元整(含搭配門號)
      ,於核准後,依政府採購法程序辦理設備採購,並依本府財物管理等相
      關規定辦理登記、借用及妥為保管,調職、離職及退休時應繳回。採購
      單價如逾最高上限,應自行負擔,並同意採購之財物全部歸屬本府所有
      。
    3.縣長、副縣長、秘書長公務用行動電話採購單價不受五千元之限制。
    4.各單位採購公務用行動電話與電信廠商以契約簽訂優惠價格,若提前解
      約所衍生賠償相關費用,由使用者負擔。
(二)專線電話
    1.各單位確因業務需要,得購置專線電話,以不超過二支為原則,並依財
      物管理相關規定辦理。
    2.所需電信電話費用,由各單位相關業務費項下勻支。

四、本府各單位負擔行動電話費用之限額如下:
(一)一級單位副主管以上人員:每月一般公務通話費(含月租費、國內通
      話、網內互打、與他網通話等)限額為一千二百元。但縣長、副縣長
      、秘書長不在此限。
(二)技正、專員、科長:每月一般公務通話費(含月租費、國內通話、網
      內互打、與他網通話等)限額為八百元。
(三)縣長駕駛、副縣長駕駛、秘書長駕駛及其指定執行隨行秘書職務人員
      一人:每月一般公務通話費(含月租費、國內通話、網內互打、與他
      網通話等)限額為一千二百元。
(四)其他業務性質特殊,經專案簽奉核准之單位人員:每月一般公務通話
      費(含月租費、國內通話、網內互打、與他網通話等)限額以五百元
      為原則。
    因公使用逾越限額時,得檢具帳單,證明係屬公務用途,經首長核准,
    不在此限。
    通話費超過第一項限額或撥打非公務用電話、國際電話、付費語音電話
    ,由使用人自行付費;倘國際電話係屬公務用途,請於電信帳單上敘明
    ,並經主管核章後,五日內送交秘書處處理。惟縣長、副縣長、秘書長
    、參議、秘書國際電話倘係屬公務用途,得於電信帳單敘明後,送秘書
    處處理。

五、電信電話費用之支出限額如下:
(一)各單位專線電話由各單位列冊管制,並請各單位主管嚴加控管。
(二)總機之各分機每次通話時間限制為五分鐘,各分機有異常使用時,各單
      位主管應嚴加控管。每科室每月通話費超過新臺幣二千元者,超過金額
      由各該使用單位分擔支付。

六、公務用行動電話及電信電話之損壞、遺失、報廢,應依本府財物管理相關
    規定辦理。

資料來源:宜蘭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