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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提升城鄉景觀、美化市容環境,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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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建築基地鄰接已開闢十公尺以上道路、公園、綠地、廣場部分或經主管機關認定需要者,其施工圍籬應予以綠美化,其餘圍籬之顏色以整齊劃一為原則,且應定期維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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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施工圍籬綠美化應整體設計或由本府提供圖樣,以彩繪、張貼、懸掛方式或植栽為之,其設計內容可搭配周邊環境意象,惟不得設置與工程無關之任何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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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施工圍籬立面除依法令須設置可透視性圍籬及
工程告示牌外,應全部綠美化。
以植栽綠化方式應密植為之,施工期間其保活率應達
百分之八十以上。
以彩繪方式應維持整潔,懸掛帆布有破損時應
隨時修護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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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承造人應於工程申報開工之施工計畫中一併提出施工圍籬綠美化方案之相關設計圖說(含位置圖與綠美化示意圖)。
前項綠美化工程應於建築物申報基礎勘驗前完成,承造人應負責管理維護,且於各樓層申報勘驗時檢附包含施工圍籬綠美化維護之現況照片。
前二項施作完成時間,因情況特殊,經本府核准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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