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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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
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就讀本縣國民中小學或縣立高
級中學學生,領有身心障礙證明,或經宜蘭縣特殊教育學生鑑
定及就學輔導會(以下簡稱鑑輔會)鑑定身心障礙,於該學年
度未曾領取本府各類獎學金、教育代金及公費補助金者,得向
本府申請獎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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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
獎補助金分為獎助金與補助金。
國際或全國性之競賽有特殊優良表現或學業成績優良者,得申
請獎助金。
具有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或家庭狀況特殊者,得申請補助金
。
同時具備前二項資格者,應擇一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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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
申請獎助金應檢附下列文件:
一、特殊優良表現之證明或前一學年成績證明。
二、身心障礙證明影本或鑑輔會鑑定安置公文影本。
三、導師或指導教師推薦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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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
申請補助金應檢附下列文件:
一、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或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二、前一學年成績證明。
三、身心障礙證明影本或鑑輔會鑑定安置公文影本。
四、導師或指導教師推薦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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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
申請人應於每年九月一日起至九月三十日止,向就讀學校提出
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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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
學校受理後應於每年十月十五日前完成初審,報本府複審。
前項複審由本府邀請相關專業人員或學校代表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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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
每學年獎補助名額以五十名為原則,每名新臺幣五千元。
本府得視申請人數之情形調整獎補助金額與名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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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
獎助金核發之優先順序如下:
一、參加國際性競賽,獲得優等以上或前五名者。
二、參加全國性競賽 (政府主辦或相關全國性團體辦理經政府
認可之競賽),獲優等以上或前五名者。
三、學業平均成績較優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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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
補助金核發之優先順序如下:
一、具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資格者。
二、家庭狀況特殊者。
三、身心障礙程度較重者。
四、學業平均成績較優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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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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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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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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